摘要:5月2日凌晨4时43分许,王某驾驶赣CC27XX红色欧曼重型自卸货车沿高胡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某陶瓷厂路段时,与当事人江某根驾驶的无号牌红色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江某根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一”假期余额已不足

  此刻的你

  也许还在青山绿水间流连忘返

  也许已经行驶在返程路上

  ......

  但是

  有这么一群人

  为了将交通肇事逃逸人员缉捕归案

  放弃休假坚守岗位值班追逃

  不给外逃人员任何可乘之机

  案件详情

  5月2日凌晨4时43分许,王某驾驶赣CC27XX红色欧曼重型自卸货车沿高胡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某陶瓷厂路段时,与当事人江某根驾驶的无号牌红色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江某根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离了现场。

  事故现场

  因正值五一假期,接警后,高安交警大队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紧急预案。事故中队民辅警克服疲劳、连续奋战,全面摸排走访。最终,经过32小时的不懈努力,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王某。经询问,王某当时驾驶车速过快,发生事故后因害怕而驾车逃离现场,现在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

  民警连续奋战查找线索

  目前,王某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肇事逃逸者不仅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犯罪嫌疑人王某

  ★交警提示★

  驾车出行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选择逃逸。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终生禁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莫因为自己的一念之差而付出惨痛的代价。

  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

  来源:畅行高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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