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記者注意到,今年的《實施辦法》根據這類實際情況增加了相關條款,規定2012年12月31日以前審結的案件中,符合犯罪時不滿18週歲,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於刑事處罰條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也應當封存。”省檢察院副檢察長鬍東林告訴記者,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綜合司法保護體系是司法文明的體現,而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其中的重要環節。

浙江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 是網傳的那樣嗎?

“對輕罪未成年人的立案文書、檢察文書、刑罰執行文書等犯罪記錄予以密封保存,除法律特別規定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近日,我省檢察院聯合省委宣傳部、團省委等12家單位共同出臺《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對2014年的試行辦法作了完善,旨在讓曾經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迴歸社會。

卸下“少年犯”枷鎖

目前,《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即將啓動修改,有個話題再次引發爭議:呵護未成年人無可厚非,但對於罪錯未成年人,社會應不應該繼續給予保護?

“司法界給出的回答是肯定的。”省檢察院副檢察長鬍東林告訴記者,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綜合司法保護體系是司法文明的體現,而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其中的重要環節。

在2012年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未成年人特別程序首次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我省在2014年和今年分別出臺文件,就是爲了正確理解和適用該制度。

“封存是爲了挽救,否則‘少年犯’標籤很可能成爲妨礙罪錯未成年人迴歸正軌的沉重枷鎖。” 胡東林說,近年來國內、省內發生了一些情節惡劣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造成了非常不良的社會影響,網絡上要求嚴懲的呼聲很高,但從整體看,未成年人實施的大多數違法犯罪具有偶然性、輕微性,而且他們涉世不深,價值觀、人生觀和世界觀都沒定型,幫教矯治的成功率較高。“採取分級干預措施,幫輕罪未成年人摘下‘標籤’,可以避免他們自暴自棄、再次走向社會對立面。”胡東林說。

數據顯示,2016年以來,全省有140餘名涉罪未成年人因爲犯罪記錄被封存,順利考取大專以上院校。

拓寬封存適用範圍

15年前,杭州一少年因輕罪入獄,成年後的他儘管已經洗心革面,找工作時還是處處被拒。看到浙江已試行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他本以爲可以擺脫“污點”,卻被告知因溯及到刑訴法修改前的犯罪,很難妥善解決。

這不是個例。胡東林告訴記者,由於5年前試行版本沒有明確封存適用年限,有部分人因信息不當泄露而面臨就學就業困難。

記者注意到,今年的《實施辦法》根據這類實際情況增加了相關條款,規定2012年12月31日以前審結的案件中,符合犯罪時不滿18週歲,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於刑事處罰條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也應當封存。

《實施辦法》還將適用對象從未成年被告人擴充爲所有進入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指出對於相關期間檢察機關作不起訴、被公安機關作治安處罰、收容教養的未成年人,違法記錄也應當封存。

“這並不是寬容放任,實際上,罪錯未成年人在走司法程序時已經承擔過相應的法律責任。”胡東林說,遵循舉重以明輕的刑事保護原則,適當擴大封存範圍,可以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權益,讓他們更好地“再社會化”。

這也是我省對罪錯未成年人一以貫之的態度。今年發佈的《浙江省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16—2018年)》明確寫道,對待涉罪未成年人,我省檢察機關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並在全省設立了400多個未成年人觀護幫教基地。“我們希望通過心理干預、行爲矯治、法治教育的方式,給罪錯未成年人改正機會,幫助他們重回社會。”胡東林說。

封存程序嚴格化

制定《實施辦法》,貴在落實。

台州市路橋區一位檢察官告訴記者,有罪錯未成年人在相對不起訴的考察期中表現不錯,但總覺得自己的記錄難以真正封存,還是揹着心理包袱。本次《實施辦法》中對銜接機制、查詢條件和監督追責機制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可以解決這類難題。

《實施辦法》除了規定司法機關應與教育、民政、人力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加強聯動配合;犯罪記錄查詢程序方面的細則,也從“許可性”向“禁止性”轉換,明確查詢人員沒有法定事由、未經授權不得查詢使用,且查詢條件也更加嚴苛,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列明查詢理由、依據和目的,查詢人員應當出示單位公函和本人工作證件。

《實施辦法》還要求,在封存、查詢過程中,如果檢察機關發現有應封存而未封存的,不按規定使用所查詢的犯罪記錄或者違反規定泄露相關信息等情況,要提出糾正意見,對於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可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封存程序更加嚴格,才能保證我們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落到實處。”胡東林說,各會簽單位正在進一步研究落實《實施辦法》的配套機制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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