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天眼APP訊 : 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仍在持續發酵。4月29日晚間,中國銀行第三次發佈了對該行原油寶產品情況的說明稱,近日中行已委託律師正式向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發函,敦促其調查4月21日原油期貨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原因。

鑑於近期國際大宗商品市場波動較大,繼中行之後,多家銀行陸續收緊賬戶商品業務。其中,4月27日,中國工商銀行發佈公告,該行暫停賬戶原油、賬戶天然氣、賬戶銅和賬戶大豆全部產品的開倉交易。

業內人士提示道,國內金融機構在涉及海外衍生品的產品設計中,需要對海外衍生品交易制度安排、投機強度、小概率風險等有充分的認識和理解。

多銀行賬戶原油開倉交易暫停

4月29日晚間,中行在公告中表示,該行正在全面梳理審視產品設計、業務策略和風險管控等環節和流程,深入查找存在的問題、隱患。且中行表示,將以對客戶認真負責的態度,持續與客戶溝通協商,在法律框架下承擔應有責任。

4月20日美國WTI原油期貨市場出現史無前例的暴跌。而在此之前,4月15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修改了交易規則,該機構表示,最近的市場事件增加了某些NYMEX能源期貨合約可能以負或零交易價格交易結算的可能性,並且這些期貨合約的期權可能以負或零的行權價列出。

大宗商品市場波動較大,國內多家銀行已宣佈暫停賬戶原油開倉業務,同時也收緊了其他賬戶商品業務。

4月28日建行更新公告稱,自北京時間2020年4月29日上午9:00起,暫停賬戶銅與賬戶大豆品種月度合約的開倉交易,持倉客戶的平倉、即時換倉及預設的自動轉期交易不受影響。此前4月22日該行公告稱,暫停賬戶原油Brent與賬戶原油WTI品種月度合約的開倉交易,持倉客戶的平倉交易不受影響。

4月27日,工行發佈公告稱,爲保護投資者權益,自北京時間2020年4月28日上午9:00起,該行暫停賬戶原油、賬戶天然氣、賬戶銅和賬戶大豆全部產品的開倉交易,持倉客戶的平倉交易和已經預設的轉期,以及連續產品份額調整均不受影響。不過,4月29日,工行發佈公告提示道,五一假期期間(5月1~5日),該行賬戶貴金屬按正常業務時間交易。

4月27日,浦發銀行也公告稱,鑑於近期國際大宗商品市場波動較大,自2020年4月28日上午8:00起,該行暫停賬戶銅、賬戶大豆產品的開倉交易(市價、掛單開倉交易均無法成交),合約到期後無法展期。

此前4月23日交通銀行發佈通知稱,自公告之時起,暫停記賬式原油產品的新開盤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衆多銀行暫停了多項賬戶商品業務開倉交易,但賬戶貴金屬業務受影響的並不多。中國石油大學教授(華東)經管學院、博士生導師高新偉告訴記者,紙黃金並沒有到期日、移倉的概念,不會出現負價格,也不存在平倉交割的說法。不過,由於黃金現在處於高位,高新偉還是建議投資黃金的投資者也要以觀察爲主。

天風期貨研究院副所長肖蘭蘭告訴記者:“金融機構在做賬戶商品業務時,要做好風險評估和壓力測試;另外,在做設計產品時,一定要弄清楚標的交易規則,也要制定好自身業務的交易規則;同時,業務經理在推廣產品是,要在知識普及和風險提示上多下功夫。”

應強化對海外衍生品研究

近日,世界銀行發佈了4月期《大宗商品市場展望》報告預計,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造成的全球經濟衝擊,將導致2020年多數大宗商品價格大幅下跌;能源和金屬類大宗商品受全球經濟嚴重放緩影響最大,包括石油在內的大宗商品出現了最大降幅;儘管對多數農業類大宗商品前景影響不大,但供應鏈中斷以及政府囤積或限制出口大宗商品的行動,增大了一些地區糧食安全風險。

記者注意到,銀行掛鉤衍生品的結構型產品發行也受到了市場的影響。普益標準研究員陳麗君告訴記者:“近期,銀行掛鉤原油等大宗商品的理財產品較2019年同期整體發行減少,收益表現不一。單從掛鉤黃金產品來看,2020年發行量有所減少,收益走高,但是收益波動也相對較大;從掛鉤原油產品來看,2020年產品發行量增加,但收益有所下降,其中,看跌的收益率較去年同期相比下跌較大,但是發行量差別不大;看漲的收益率變化不大,但是發行量多出許多。”

中央財經大學預防金融犯罪研究所高級研究員、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告訴記者,包括中行原油寶在內,賬戶商品業務屬於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由於金融衍生品業務風險極大,投資者可能鉅額虧損,爲此原中國銀監會在《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間稱《交易暫行辦法》)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該項業務的准入門檻和風控要求作了明確、嚴格的規定。

某股份制銀行金融市場人士告訴記者,金融衍生品具有信用、利率、市場、操作等多重風險,一旦金融衍生品發生風險,不僅會損害用戶的利益,還可能會引起市場動盪,在進行衍生產品交易時,必須嚴格執行分級授權和敞口風險管理制度。

“《交易暫行辦法》第19條明確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分類,建立與所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性質、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完善的、可靠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以及法律合規風險管理體系和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處理系統,並配備履行上述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業務處理職責所需要的具備相關業務知識和技能的工作人員。第37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衍生產品交易的規模與類別,建立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監控與預警系統,做好充分的流動性安排,確保在市場交易異常情況下,具備足夠的履約能力。”許浩提示道。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