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摸狗”常比作偷盗金额微小的财物,老百姓深恶痛绝。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夜晚窜到农村偷鸡的盗窃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熊某、杨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和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12日和1月13日晚20 时许,被告人张某以“贩鸡”为由,以500元的价格包租被告人熊某的出租车从南昌市来到安义县新民乡农村,张某拿蛇皮袋下车并让熊某先去找地方休息。当晚至次日凌晨,张某先后在新民乡凌家村小组和辉源村小组、峤岭村排头组、后垅组、塘边村下塘组等7处盗窃被害人邱某、帅某等26户村民土鸡158只,并用蛇皮袋装好鸡藏于路边的草丛中。凌晨4、5点钟,张某打电话叫熊某开车来接,将装好的鸡搬上车返回南昌市。尔后,张某将所盗土鸡在菜市场出售。实施盗窃期间,张某在塘边村窃取一辆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之后将自行车丢弃。

  经鉴定,上述被盗土鸡及自行车价值共计人民币12325.80元。

  今年1月16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某再次打电话约熊某的车去安义“贩鸡”,熊某因有事另介绍被告人杨某。张某按与熊某同样的价格包杨某的出租车从南昌市来到安义县新民乡农村。张某先后在新民乡欧家组、新基组盗窃被害人张某、刘某等10户村民各类土鸡88只,用蛇皮袋装好鸡,藏在路边的草丛中。至次日凌晨4时许,张某打电话让杨某来接,将蛇皮袋装好的土鸡搬上车返回南昌市。尔后,张某将所盗土鸡在菜场出售。

  今年1月17日晚20时许,张某包杨某的出租车,第四次从南昌市来到安义县新民乡农村,在新民乡五房组盗窃被害人周迪凤、帅梅菊家土鸡35只,后被村民发现逃跑。张某藏于路边的35只土鸡被村民找回。随后村民打电话报110。18日凌晨,公安机关在现场将杨某抓获。杨某供认事实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张某。

  经鉴定,上述被盗土鸡价值共计人民币8936.20元。

  另外,被告人张某于2002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04年10月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赌博,于2016年5月23日被行政拘留二日,同年7月1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2月26日因犯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2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熊某、杨某为张某装鸡上车的时间均是在凌晨4时许,每晚所装上车的鸡又均放于路边不同地方且又无旁人,并且,从每次装运鸡的数量与所花费的出租车费用相比,熊某、杨某作为出租车司机应当知道张某是在盗窃鸡,故熊某、杨某是明知张某在实施盗窃仍开出租车进行接送,应以盗窃共犯论处。其中熊某参与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2325.80元,数额较大;杨某参与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8936.20元,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熊某、杨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犯罪情节较轻,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张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本案盗窃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张某还曾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亦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熊某、杨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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