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等,这都是准入前国民待遇措施落地的表现,将进一步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经营空间。比如,同时取消单家中资银行和单家外资银行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同时放宽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投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方面的准入政策等,这为中资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了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根本上体现了新通过的《外商投资法》精神。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就银行业保险业扩大对外开放回答记者提问,表示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近期拟推出12条对外开放新措施。这些新措施是对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整体布局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也是我国基于经济和金融发展规律而进行的又一次主动开放作为。

从具体内容来看,这些新措施有三个鲜明特点:

1

突出强调内外资一致原则

比如,同时取消单家中资银行和单家外资银行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同时放宽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投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方面的准入政策等,这为中资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了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根本上体现了新通过的《外商投资法》精神。

2

降低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的门槛

一方面,扩大了进入我国市场的外资金融机构范围。比如,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此前,外资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保险类机构,发起设立方均为外资保险集团旗下子公司,且要符合“5、3、2”规定,即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设立代表机构连续2年以上。我国去年已宣布,全面取消“设立代表机构连续2年以上”的要求。此次将发起设立方拓宽至外资保险集团公司,意味着进一步放宽了外资准入条件,因为相比子公司,集团公司更容易符合“5、3”两个规定,这将吸引更多外资保险机构来华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

另一方面,对准备进入我国相关金融领域的外资金融机构取消了对其资产规模的数量型限制。这包括对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入股信托公司、经营保险经纪公司的外资金融机构取消对其资产总额的准入要求。这些限制的取消,将为规模较小但具有特色和专长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提供可能性,提升我国金融机构多元化程度。

3

拓宽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

比如,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允许外资银行开业时即可经营人民币业务;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等,这都是准入前国民待遇措施落地的表现,将进一步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经营空间。准入前国民待遇,一方面表现为中资外资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表现为业务准入的一致性。允许外资银行开业时即可经营人民币业务意味着,实现了人民币业务准入方面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完全一致,此举意义十分重大。

4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的2019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显示,《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将修订,这些规章立法工作将在法规层面护航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新措施的落地。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金融业的服务水平、竞争能力与营商环境得到大幅提升,金融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银行业保险业已形成包括国有、民营和外资等在内多元股权结构。但目前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水平、开放水平,与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仍不匹配,金融开放仍有提升空间。

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已进入深水区,金融业不仅要打破原有格局进行深刻变革,而且还要积极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这一根本要求,实现高质量的金融供给。

不久前,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宣布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开放举措,其中第一项就是要在更广领域扩大外资市场准入,以公平竞争、开放合作推动国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金融业本质上是竞争性服务业,通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可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这对中资金融机构是历史机遇,对已经或即将进入我国市场的外资金融机构更是机会。因此,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符合我国金融业的长远利益。

文:本报特约评论员 张晓哲

文章刊于5月6日《中国城乡金融报》A1版

编辑:农银报业新媒体中心 李静 蒋春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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