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幸福婚姻遭遇“小三”插足,是依法维权,还是忍气吞声?昆山的秦女士为保全家庭,与“小三”签署约束协议,当她手持协议维权时,法院却说协议无效。……

2001年,秦女士和李先生结婚,不久便迎来了爱情结晶——秦女士生下一个儿子。两人的婚后生活也算平淡而幸福。

2012年开始,李先生成立了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事业逐步有了起色,家庭条件也逐渐变好。

可到了2015年9月的一天,秦女士突然接到刘艳(化名)的电话,称其是李先生公司的员工,早在2014年9月,她就和李先生“在一起了”,现在她怀孕了,孩子是李先生的!

电话里,刘艳要求秦女士放弃与李先生的婚姻,并以“闹事”相威胁。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让秦女士不敢相信,也让她对李先生的行为心痛不已。

可冷静下来之后,秦女士想到自己和丈夫自结婚以来白手起家,打拼到现在,好不容易事业有起色,生活也越来越好,怎么能容忍“第三者”破坏这样的美好?为了孩子和保全家庭,秦女士决定隐忍让步。

随后,秦女士与刘艳签订了一份《约束协议》,双方约定刘艳为保全秦女士与李先生完整的家庭,去医院做引产手术,日后身体出现任何问题,由李先生负责,秦女士则承担照顾责任。

因为刘艳做出“牺牲”,秦女士不得再无故阻拦或者干涉刘艳与李先生之间的关系,必须做到“宽广接受,无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涉”。李先生则需出具一份欠刘艳15万元的借条,另外补偿5万元。

此外,秦女士不得干涉刘艳在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刘艳与秦女士共同做到上班期间不能“无理取闹,无事生非”。日后为刘艳与李先生的事情,秦女士也不得“无事生非”,如果李先生与刘艳自愿分手,则与秦女士无任何关系。如果刘艳拿到钱没有做手术,补偿的5万元双倍奉还。

签订荒唐的“协议”后不久,秦女士就将20万元转给了刘艳。然而事与愿违,2016年6月4日,刘艳产下一子。秦女士知道后,以刘艳违约为名义,多次向她索要20万元,但刘艳拒不退还。秦女士遂以双方的协议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起诉至昆山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返还20万元。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秦女士和李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艳与李先生同居,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秦女士合法婚姻关系的侵犯,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后双方签订《约束协议》,刘艳既不遵守其约定,也继续与李先生同居并生下一子,其行为既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又与《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相悖。因此,签订的《约束协议》系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昆山法院案件承办法官朱诚介绍,因为秦女士与刘艳签订的《约束协议》无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艳返还原告秦女士20万元及相应利息。

“婚姻事关每个小家庭的幸福、未成年人的成长,甚至社会的和谐稳定,法律对忠诚于婚姻的一方有着明确的保护态度,因此婚姻关系一旦出现裂缝,理应用合法合理的方式去应对。

温馨提醒,挽救婚姻的方式有很多种,但一味的隐忍退让,甚至试图用违背公序良俗的“协议”给自己的将来换取保障,最终也许只能适得其反。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来源:昆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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