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上海,記者黃一靈覃澤俊)訊,2019年12月4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第六屆理事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

中國證券業協會表示,相關辦法和規程的制定是爲保障中國證券業協會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職責,規範實施自律措施,保障自律管理對象正當權利,實施自律措施應當與行政監管相協調,切實促進證券業高質量發展。

辦法明確,有不配合調查、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或十二個月內發生兩起以上同類違規行爲的從重處罰。

看點一:紀律處分將被公開,違規行爲記入誠信檔案

自律措施包括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自律管理措施是協會針對較輕違規行爲採取的自律措施;紀律處分是協會針對較重違規行爲採取的自律措施。以上自律措施的管理對象包括協會會員和證券業從業人員。

對從業人員實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談話提醒;要求提交書面承諾;要求參加強化培訓;警示;責令改正;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協會規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以上各項除第前三項項以外,均爲書面自律管理措施。

對會員實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談話提醒;要求提交書面承諾;要求參加強化培訓;警示;責令改正;責令進行合規檢查;暫不接受備案或註冊;協會規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以上各項除第前三項項以外,均爲書面自律管理措施。

對從業人員實施的紀律處分包括: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執業;註銷執業證書。對會員實施的紀律處分包括: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或者取消協會授予的業務資格;暫停會員權利;取消會員資格。

辦法中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採取自律措施:不配合調查,僞造、隱匿、毀滅證據材料的;對投訴人、舉報人等進行打擊報復的;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虛假整改的;十二個月內發生兩起以上同類違規行爲的;其他從重情形。

另外,採取書面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的,應當記入協會誠信信息管理系統;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須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的,應當及時記入。紀律處分決定應當在協會網站公開,但是因情況特殊不宜公開的除外。

看點二:實施自律措施5大原則

中證協認爲,實施自律措施應當遵循以下五大原則:

一是懲教結合。堅持寬嚴相濟、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引導督促自律管理對象自我糾正、自我完善、自我提高。

二是依據正確。實施自律措施應當以公佈的授權規定或協會自律規則爲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實施自律措施。

三是程序規範。嚴格遵守相關程序規定,保障自律管理對象陳述、申辯、聽證、複議等權利。

四是歸責適當。合理區分個人責任與機構責任,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直接責任與管理責任、監督責任,做到歸責適當。

五是過罰相當。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客觀公正,綜合考量違規性質、危害後果、社會影響、過錯程度等主客觀因素,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過罰相當。

看點二:自律管理如何與行政執法、刑事司法銜接?

若協會會員或者從業會員的同一行爲既違反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又違反協會自律規則,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已經採取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協會將按照"上位處罰吸收下位處罰、重罰吸收輕罰、避免不必要的重複處罰"原則進行處理,

具體來看,一方面,從業人員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撤銷從業資格、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協會根據相關規定和已生效的行政或刑事處罰決定,直接註銷其執業證書。

另一方面,協會會員或從業人員被採取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協會原則上不再採取自律措施;情況特殊、確有必要的,可以採取差異化、補充性自律措施。

若協會在自律管理中發現自律管理對象涉嫌違反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的,應當及時將違法線索移交中國證監會等有關機關處理;同時違反協會自律規則的,亦可視情況採取相應自律措施後再移交。

看點三:案件調查、審理、複議職責分明

自律措施的實施程序包括立案調查和審理決定。

中國證券業協會建立案件調查、審理、複議相分離,職責明確、有效制衡、運轉協調的自律處分工作體制。同一案件的調查、審理、複議工作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具體來看,執業檢查部門(調查部門)會同相關業務部門負責調查覈實涉嫌違規事實,法律事務部門(審理部門)牽頭負責初步審理,內部審理小組由審理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符合一定條件的人員組成。初審實行主審合議制,初審人員應爲三人以上單數。

若涉及到複審,則由自律處分委員會負責重大紀律處分案件的複審和全部案件的複議。據悉,中證券業協會將設自律處分委員會。委員的產生、任免等事項按照《中國證券業協會專業委員會管理辦法》及《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處分委員會辦案規程》執行。

看點四:自律處分會議委員如何挑選

自律處分委員會由協會內部委員和外部委員組成,內部委員不超過全體委員人數的四分之一。

按照規定,自律處分委員會的委員應當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勤勉盡責;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相關自律規則;熟悉經濟、金融、會計、法律等專業知識,精通相關業務,具有較高職業聲譽和豐富的行業經驗;沒有違法、違紀和不良誠信記錄以及符合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當選拔成爲自律處分委員會後,委員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是按要求出席自律處分會議,不得委託他人蔘加自律處分會議;

二是妥善保管自律處分會議材料,保守處分對象以及其他相關機構和個人的祕密;

三是不得泄露自律處分會議討論內容、審議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四是不得爲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是不得干擾其他委員正常發表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若自律處分委員會委員兩次以上無故不參加自律處分會議的、未按照協會的規定勤勉盡職的或者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調查處理過程中的,協會暫停其參加自律處分會議。

看點五:自律處分會議需七名以上委員參加,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據悉,自律處分委員會案件辦理實行自律處分會議制度,委員會自律處分會議包括重大紀律處分案件的複審(以下簡稱"複審會議")和全部案件的複議(以下簡稱"複議會議")兩類。

重大紀律處分案件包括對協會會員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紀律處分,"註銷執業證書"的紀律處分,以及其他情況複雜或影響較大的紀律處分案件;但是,考試違規或拒不完成後續職業培訓的簡單案件除外。

每場自律處分會議由主任委員指定的七人以上單數自律處分委員會委員參加,且必須以現場或視頻方式召開,不得通訊表決。此外,同一案件的複審會議和複議會議的參會委員遵照迴避原則,不得重合。

自律處分會議遵循公正、客觀、審慎的原則,應在充分討論基礎上,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參會委員同意,少數意見也應如實記錄在案。

若會議召開前有參會委員因故不能參會從而導致參會委員少於七人的,由主任委員指定增加其他委員參加複審會議,或視情形重新安排複審會議。

辦法中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採取自律措施:不配合調查,僞造、隱匿、毀滅證據材料的;對投訴人、舉報人等進行打擊報復的;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虛假整改的;十二個月內發生兩起以上同類違規行爲的;其他從重情形。

另外,採取書面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的,應當記入協會誠信信息管理系統;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須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的,應當及時記入。紀律處分決定應當在協會網站公開,但是因情況特殊不宜公開的除外。

看點二:實施自律措施5大原則

中證協認爲,實施自律措施應當遵循以下五大原則:

一是懲教結合。堅持寬嚴相濟、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引導督促自律管理對象自我糾正、自我完善、自我提高。

二是依據正確。實施自律措施應當以公佈的授權規定或協會自律規則爲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實施自律措施。

三是程序規範。嚴格遵守相關程序規定,保障自律管理對象陳述、申辯、聽證、複議等權利。

四是歸責適當。合理區分個人責任與機構責任,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直接責任與管理責任、監督責任,做到歸責適當。

五是過罰相當。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客觀公正,綜合考量違規性質、危害後果、社會影響、過錯程度等主客觀因素,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過罰相當。

看點二:自律管理如何與行政執法、刑事司法銜接?

若協會會員或者從業會員的同一行爲既違反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又違反協會自律規則,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已經採取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協會將按照"上位處罰吸收下位處罰、重罰吸收輕罰、避免不必要的重複處罰"原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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