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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發票會在收款後再開具。如果買方拿到發票了,卻賴賬,而賣方沒有證據證明未收到款,可能要喫啞巴虧。先開票,後收款,也並非不可行,但要做一定的預防。譬如,在合同中明確開票與付款無關,並約定好付款方式;在交付發票時讓買方背注尚未付款;讓買方開具收到發票回執,註明尚未付款。

財務部門一般都會告訴銷售人員,先要把銷售款收回來,財務才能把發票開出去。等到銷售人員跑過去和客戶談合同時,客戶的財務部可能要求,先把發票開過來,才能把款付過去。交易雙方各念各的經,難免會頂上。這好比博弈,誰贏誰輸取決於誰在業務合作中更強勢。這樣的情景在會計工作中屢見不鮮。

開票與收款孰先孰後,站的立場不同,自然結論就會不同。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肯定有悖契約精神。現實是,交易雙方中強勢的一方會爭取到對自己更有利的條件。

從公平與法理的角度看,究竟應該先收款還是應先開票,請看下面的分析。

(1)銷售方:先開發票面臨稅收風險

從會計覈算的角度看,開票、收款、確認收入最好統一起來,最次也要力求做到開票與確認收入統一。站在銷售方這邊,如果先給購買方開票,稅務以票控稅,增值稅納稅義務就產生了,開票了就得先把增值稅交出去。此時款又沒有收回來,這樣一來,銷售方貨款還沒有收到,反倒要先給稅務交一筆稅,無異於銷售方替購買方墊付了稅款。如果購買方賴賬不還,銷售方不僅款收不回來,等於還要給稅務倒貼一筆稅款。

從稅負角度看,我認爲先收款後開票更合理。

(2)購買方:付款後拿不到發票的概率很小

站在購買方角度,當銷售方已把貨物移交給購買方後,購買方先把款付給銷售方,最後銷售方拒開發票的可能性不大。除非購買方付款後發現貨物有問題,然後跟銷售方爭議,並提出退貨。不是這類極端情況,一般不會出現銷售方不開發票的情景。

從發生爭端的概率看,付款後拿不到票的可能性很小,而開票後收不到款的概率要高得多。

(3)法律:發票被視爲付款憑證

站在法理上,發票在特定情形下可視爲收款憑據。某法院的一個判例很有代表性,雙方因貨款問題對簿公堂,銷售方說購買方一直未付款,購買方說已經付款了,並且提供了銷售方開具的發票作爲證明。最後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什麼呢?法律講究誰主張誰舉證,因爲銷售方沒有證據表明自己未收到款,則發票被視爲購買方已付款的憑證。列舉這個案例,是想提請會計人員注意,開發票要有意識地避免債務糾紛。

如果客戶還沒有付款,強烈要求先開票,該怎麼辦?客戶是上帝,客戶強勢,銷售方一般會讓步。這時需要會計人員在開票問題上做好預案,防範風險。最好的辦法就是簽定合同時約定清楚先開票後付款。如果在合同中沒有這樣約定,在把發票提供給客戶時,需要做幾個伏筆:一、讓客戶開具一張收條,證明收到了發票,但款項尚未支付;二、在發票的背面備註,款項尚未支付。

整體而言,開票與收款的博弈,企業應儘可能朝着對自己有利的方向爭取。儘可能在簽訂合同時約定清楚收款與開票的先後,避免未來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來源:指尖上的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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