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廈門一財務當街被“搶公章”,竟是公司總經理一手導演!結局出人意料

前不久噹噹“搶公章”的大戲

纔在網絡上鬧得沸沸揚揚

沒想到在廈門

竟然也發生了這樣的“商業鬥爭”

廈門一公司的財務接到總經理指示出門辦事

一出銀行卻遭遇三名大漢搶包

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等皆被搶走

警方着手調查後

發現這竟是總經理一手導演的戲碼

那麼

爲何經理要搶自家公司的公章呢?

日前, 海滄區人民法院

公佈了一起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

甲公司成立於2016年,王紅和乙公司都是公司股東,王紅擔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一職,實際經營管理甲公司;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擔任公司監事。然而, 由於王紅經常不在廈門,爲便於公司經營,甲公司的公章由李明實際控制

2017年11月, 甲公司與李明、乙公司、丙公司等簽訂了一份《債務清償協議》,約定甲公司作爲債務人,要向李明、乙公司、丙公司等4名債權人清償738萬餘元的債務及利息,同時該協議明確將債權轉讓給李明 。這意味着,甲公司需要向李明清償鉅額債務。不過, 王紅對此毫不知情

得知此事後,王紅認爲這損害了公司利益,便於當年12月一手導演了“搶公章”戲碼。因案件涉及公司內部爭議,警方未予刑事立案。

圖片來源網絡 與本文無關

隨後,甲公司發表了遺失聲明,稱不慎遺失公章、財務專用章、法人私章各一枚,稱遺失之日起,蓋章均無效。王紅看到這一聲明,立即在報紙上刊發聲明,稱營業執照正副本、公章和財務專用章未遺失,都在法定代表人手上,並報警稱公司公章被人冒用。

李明隨即向海滄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清償債務。

那麼這份已經加蓋了公章的協議成立嗎?

法院是這麼判的

海滄法院認爲,相關證據表明,李明在自行控制公章期間訂立了《債務清償協議》,該協議對公司強加了還款義務,有損公司利益,在法定代表人王紅出庭作證否認的情形下,應認定該協議不是甲公司的真實意思,是李明的個人行爲,協議不成立,對甲公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最後再跟大家說說

關於 公章那些事兒~

1

公章的產生

印章在歷史上源遠流長,一度被視爲權力的象徵。隨着社會的發展,公章的重要性有所降低,其功能與自然人簽字基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公司如何取得公章呢?《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

2

公章的歸屬

從所有權的角度看,公司是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主體,公司公章當然屬於公司所有,並非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公司董監高等人的“私人財產”。他人在被授予相應權限的前提下,可以佔有或控制公司公章。

3

公章的掌管

我國《公司法》並未明確規定公章應當由誰來實際佔有和控制,該問題屬於公司內部意思自治的範疇,可以由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加以明確。實踐中,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董事、經理等均可能實際控制公章。若公司內部並未明確規定,一般認爲法定代表人基於其代表權可以當然掌管公司公章。

4

公章的功能

公章的功能在於意思表示。一般情況下,公司的交易對手方可以憑藉公章之印從而推定相關內容爲公司的意志。但公章並不是萬能的,該種推定可以被推翻,加蓋公章的效力本質上取決於蓋章之人的權限。《九民會議紀要》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於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簡言之,假章未必無效,真章也不必然有效。

5

公章的訴訟

當事人起訴返還公章、證照等,案由爲“公司證照返還糾紛”,原告爲公司,被告爲無權佔有者,相關股東等利害關係方可視案情情況列爲第三人。一般認爲,該類訴訟屬於公司類的侵權案件,可由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爲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管轄。

(文中公司及人物均爲化名)

來源:海西晨報 綜合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

海西晨報記者:王曉萍 通訊員:海法宣

編輯:楊欣 審覈:蔡文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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