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视觉中国版权风波持续发酵,目前官网已无法打开。

事件起因是有网友发现视觉中国网站上出现了4月10日公布的人类史上首张黑洞照片,并注明此图如用于商业用途需要付费购买版权。

视觉中国被指未经授权收版权费,是否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三?

然而,欧洲南方天文台(简称ESO)在回复《每日经济新闻》采访请求时明确表示,视觉中国的这种版权主张不合法,ESO从未,也不能将他们的图片版权转让给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且视觉中国从未就黑洞图片联系过ESO。

视觉中国被指未经授权收版权费,是否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三?

“黑洞图片”引发连锁反应,视觉中国不合规图片层层不穷,百度、海尔、凤凰卫视等纷纷质疑对视觉中国把企业的标志图片当成版权图片来售卖的合法性。

视觉中国被指未经授权收版权费,是否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三?

这场风波还在继续,中央主流媒体(人民日报、共青团、新华社)批视觉中国,国家版权局批判视觉中国滥用权利,视觉中国开盘跌停市值蒸发20亿。

一、能否主张三倍赔偿?

今天,万国君和大家探讨一下:视觉中国用有权利瑕疵的图片收取版权费,是否属于欺诈,消费者能否主张三赔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那么,视觉中国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购买视觉中心版权图片的商家或者个人由于不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版权图片,是难以主张欺诈消费者的三倍赔偿的。

二、如何救济权利?

那么,像视觉中国这样明知没有版权而声称自己拥有版权出售牟利的行为,购买版权能够如何寻求救济呢?

《民法总则》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构成欺诈应符合以下要件:

1、行为人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相对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

2、相对人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3、欺诈与疑似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须为双重因果关系,表意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之因果关系,以及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之因果关系。

一旦认定视觉中国欺诈,购买版权方可以主张撤销合同,返还购买版权的费用,当然如果在购买版权时,合同中有对版权瑕疵违约责任的约定,购买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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