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其次,《辦法》相關規定系信用卡審覈、發放前要求李研願意受信用卡領用合同約束的意思表示,而案中信用卡已發放給李研,雙方已達成信用卡領用合約,廣發銀行以此爲由拒絕爲李研激活信用卡於法無據。玄武區法院一審駁回李研的起訴,後李研向南京市中級法院上訴,僅要求銀行協助激活信用卡。

(原標題:河南視障小夥申請信用卡激活被拒,起訴廣發銀行勝訴)

河南視障小夥李研(化名)於2018年申請辦理廣發銀行信用卡,在激活時被銀行工作人員以無法抄寫材料和簽字爲由拒絕。李研爲此將廣發銀行告上法庭,一審被駁回後,李研上訴。南京市中級法院日前二審判決,銀行拒絕協助激活信用卡不當。今日(12月5日),李研告訴新京報記者,廣發銀行已於12月2日幫助他激活了信用卡。

南京裁判文書網近日公開的二審判決書。頁面截圖

申辦信用卡激活被拒,起訴涉事銀行

河南90後小夥李研有視力殘障,殘疾等級爲視力(盲)一級。

2016年,李研到南京做推拿按摩工作。因消費需求提高,且聽朋友推薦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發銀行)的信用卡“額度高、服務好”,他打算申辦一張廣發銀行信用卡。

2018年8月,李研通過電話申請並在網上操作申請流程,拿到了一張信用卡,9月他到銀行營業廳辦理信用卡激活時,卻被銀行工作人員以其有視力障礙,無法簽字爲由,拒絕激活信用卡。

2018年10月,李研向南京市玄武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銀行撤銷信用卡的凍結併爲其辦理激活,同時以書面形式道歉和賠償其精神損失費2萬元。玄武區法院一審駁回李研的起訴,後李研向南京市中級法院上訴,僅要求銀行協助激活信用卡。

二審勝訴,法院認爲銀行不能簡單拒絕

今年11月15日,南京市中級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判決廣發銀行南京鼓樓支行10個工作日內協助李研激活信用卡,該判決爲終審判決。

今日(12月5日),李研告訴新京報記者,銀行於12月2日幫他激活了信用卡。

南京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二審判決書顯示,廣發銀行方面認爲,《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簡稱“辦法”)明確了髮卡銀行應該建立信用卡的操作規程。《辦法》第49條規定“髮卡銀行應當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規程,激活前應當對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進行覈對。不得激活領用合同(協議)未經申請人簽名確認、未經激活程序確認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第37條第三款規定,申請人確認欄應當載明以下語句,並要求客戶抄錄後簽名:“本人已閱讀全部申請材料,充分了解並清楚知曉該信用卡產品的相關信息,願意遵守領用合同(協議)的各項規則。”

但南京市中級法院認爲,從《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49條可以看出,激活的目的是審覈持卡人的身份信息,確保系持卡人本人激活信用卡進行使用,信用卡激活爲合同附隨義務。李研系視力殘障人士,其無法閱讀、簽名系受制其身體殘疾所致,系身體不能爲,而非意思不作爲。

其次,《辦法》相關規定系信用卡審覈、發放前要求李研願意受信用卡領用合同約束的意思表示,而案中信用卡已發放給李研,雙方已達成信用卡領用合約,廣發銀行以此爲由拒絕爲李研激活信用卡於法無據。

再次,信用卡領用合約爲格式條款合同,廣發銀行要求李研抄錄內容後簽名確認的目的,是爲了達成向李研盡到格式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李研系視力殘障人士,抄錄、簽名顯然不能,廣發銀行應採取其他措施向李研履行明確說明義務,而非採取簡單的方式予以拒絕,這種行爲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拒絕激活信用卡存在不當。

就此,法院判決支持李研的上訴請求。

羅崇緯 本文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羅崇緯_NB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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