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合同中有一个基本的制度叫“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当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租赁合同对新所有人有效。关于这个原则,各国民法都有所体现,但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对不动产租赁或经过登记的动产租赁才适用该项原则。但是遇到某些特殊情况,如房屋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是否也适用“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原则呢?

网友咨询:

我现在居住的房子,房东已卖出,我不是新房东,但是以下实情是否违规? 1,房子12月18日成交,12月20日通知我搬离(租赁是到5月到期) 2,2008年8月30日通知我,房子上市了(就是要卖).他也有询问我买不买(当 时我不想买,但现在我有钱了,想争回优先购买权).通知我时是用电话,没有书 面通知. 他同时干三件事:上市和通知以及询问.-------违规吗?他和新房东交接完毕,就差房产证了,所以还是名义上的房东.就等我搬离.如果我提出我将向法院拿回优先购买权和他作为协商条件,是否可行?

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石锦双律师解答:

依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是指,房屋在产权人卖给他人后,原有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该房屋居住的承租人,有权依原约定继续居住在该房屋,直至双方的租赁合同期满后止。《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1、买卖不破租赁,如果租赁期限未到期,当然可以继续租赁。

2、你想有的购买权是“优先缔约权”,这种优先体现在同等条件下,如果当时房东没有向你提供明确的条件,你当然无法行使优先权。目前你可以行使优先权,但是注意技巧。

石锦双律师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是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规定,其目的是保护相对弱势的承租人的权利。但是,保护承租方的同时,对于出租方和第三人的权利也要保护,尤其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法律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做了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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