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小编给大家整理了我院近三年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情况和典型案例,让我们在了解知识产权案件的同时,一起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吧!

花都法院近三年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

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情况

2016-2018年,花都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案件共1709件,受理案件总标的额约1.29亿元,其中2016年受理164件、2017年受理285件、2018年受理1260件。其中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610件(2016年受理116件、2017年受理251件、2018年受理1243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99件(2016年受理48件、2017年受理34件、2018年受理17件)。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

2016-2018年,花都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701件(2016年审结168件、2017年审结250件、2018年审结1283件),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602件(2016年审结120件、2017年审结216件、2018年审结1266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99件(2016年审结48件、2017年审结34件、2018年审结17件)。

近三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变化

变化一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增长幅度逐年增大。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情况看,2017年受理案件是2016年的2倍多(同比增长116.4%),2018年受理的民事案件是2017年的将近5倍(同比增长395.2%)。

变化二

涉著作权、商标纠纷占比大,纠纷类型趋多样化。2016年至2018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涉著作权的案件为1300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80.7%;涉商标案件为230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14.3%。在纠纷类型上,除占比较大的侵害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外,还有不正当竞争纠纷、商业诋毁纠纷、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专利代理合同纠纷等。

变化三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增多,涉外、涉港澳台著作权案件异军突起。2016年至2018年涉外、涉港澳台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共302件,其中2016年涉外案件24件,2017年20件,2018年258件。2016年有5件涉著作权纠纷案件、1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18件涉商标案件。2017年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3件涉著作权纠纷案件,17件涉商标案件。2018年涉外案件中,37件涉商标案件、221件涉著作权纠纷案件。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2018年涉外案件中无论是涉商标还是涉著作权案件均有增长,涉著作权案件较2016年增长216件,较2017年增长218件。

总体看是案件数量增多,审理难度加大。然而,社会在不断进步,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逐渐增强,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仍然面临很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尤其在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件中,呈现出的问题更突出,面临的挑战更大。

面对这一情况,我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不断提高法官的审判能力和为当事人创造更多的便利条件,如我院2018年就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发出了13份律师调查令,涉及被调查对象有银行、电信服务商、网络平台运营商、政府部门等;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实现,对当事人申请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我院干警积极采取网络查控、现场查封等执行措施;为破解赔偿难的问题,合理合法分配举证责任,提高赔偿标准,加大对侵权方的惩罚力度。

今后,我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 的司法政策要求,更好地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案例一

使用侵权利是封进行商业推广

商家被判赔偿6万元

基本案情

原告广州某广告有限公司系“广古封”著作权人,在2017年1月农历新年前,原告设计发行了六款“广古封”利是封(猪笼入水、发过猪头、四万咁口、靓到爆镜、精乖伶俐、掂过碌蔗)。

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属的某购物广场将侵权利是封悬挂于桃花树作为点缀装饰,并作为单笔消费满88元或累积两笔满168元以上的赠品赠予顾客。原告认为被告下属的某购物广场在春节经营宣传活动中推广和大量使用的“爆趣利是封”(六款)从主题内容、配色到画面元素完全剽窃原告设计发行的“广古封”利是封。被告作为大型商业广场的经营方,剽窃原告的设计作品制作利是封在春节这样重要的节假日进行大规模商业推广和使用,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将被告告上法庭。

裁判结果

花都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以及被告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原告主张的6个涉案“广古封”利是封体现了作者独特的创作意图和构思,图案整体具有一定的美感,并非由若干公知元素简单堆砌组合而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6个涉案“广古封”利是封可以通过简单的方式再现,具备可复制性。因此,花都法院认为涉案的6个“广古封”利是封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

本案中,涉案作品上印刷的第17984841号注册商标属于原告公司与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共有,且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出具说明,确认原告公司为涉案“广古封”的著作权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该美术作品创作完成于2017年2月之前。

关于被告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问题。被告公司下属的某购物广场在2018年春节期间确实使用过涉案被控侵权利是封,对比被告公司使用的涉案被控侵权利是封与原告公司设计发行的涉案6种“广古封”利是封,二者背景纹理相同、文字旁的图案相同、排版样式相同、文字大小相近,只是字体略有区别,该区别并不影响相似性的判定,花都法院认定两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使用的涉案被控侵权利是封抄袭了原告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广古封”,其未经原告公司许可在经营中使用,侵犯了原告公司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作品作为装饰及宣传使用对被告公司旗下某购物广场营业额的贡献程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原告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费用等因素,花都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已主动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虽然如今的商家越来越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但赠品的知识产权问题却没有得到重视。在商场经营中,搭赠商品、使用商品用于装饰等行为,虽然非直接将商品用于销售营利,但目的是为了招揽顾客,诱导顾客在商场内进行消费,因此其性质是经营中一种潜在的销售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经营中使用侵权商品,则构成知识产权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商场、超市经营者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销售商品来源要有合法渠道,对进货的相关凭证要注意保留,不卖“三无”产品。

案例二

使用“全景声”文字宣传是否会侵犯“全景声”(文字)注册商标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市某电声有限公司是第13605710号“全景声”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扬声器音箱、电唱机、扩音器、麦克风、音响连接器、头戴式耳机、DVD播放机、半导体收音机、照相机(摄影)、投影银幕、放映设备。原告指控被告广州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也是一家生产扬声器和音响系列产品的公司,其在网站中对影院扬声器及影院音响系列产品中以“全景声”系列之名宣传,目前已在全国各地推广销售200多个以“全景声”为名的影院还音系统,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宣传介绍中使用“全景声”商标,误导消费者和客户对其产品品牌和来源的认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将被告告上法庭。

裁判结果

花都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全景声”文字是否构成侵犯原告的“全景声”(文字)注册商标。虽然原告将文字“全景声”注册成了商标,但是从被告提供的中国期刊数据库涉及“全景声”的相关文献、国家图书馆2017-NLC-JSZM-0962“全景声”检索报告、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电影技术分会复函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在专业文献中、还是大众通俗语言中,“全景声”是对影视放映声音的一种表述。“全景声”一词是有独立含义的词语。

本案中,被告在相关宣传页中使用“某音响电影还音系统全国已有200个全景声影厅项目”、“某最新全景声还音”、“某音响支持全景声电影”、“某音响多款全景声大功率环绕扬声器”、“某全景声设备项目”、“全景声影院系列”等文字。结合全景声文字的字面含义、被诉全景声文字的具体表述方式以及在该宣传页上突出强调被告公司的品牌来看,上述“全景声”文字是用于描述影视放映时声音效果和环境效果,不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功能,也未作商标使用。上述宣传页中用于标识商品来源及商标使用的文字是被告公司的品牌。因此,上述宣传页中使用“全景声”文字的行为没有产生让相关公众产生所宣传的产品与原告产品混淆或者与原告产品有一定联系的后果。原告主张被告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全景声”文字从而侵犯其商标权,理由不成立,花都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市某电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经营者和消费者而言,商标就是促进商品服务销售及便利消费者高效选择商品服务的一种符号,它具有识别商品服务来源,和提升商品显著性进而识别商品和吸引消费者的功能。

在商业活动中识别商品和区分商品的来源是商标性使用的核心意义,也是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标识性财产权,如果注册商标所使用的词汇本身就固有特定含义,并非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进行使用,其权利的行使便不能排除他人对该商标以非商标的形式进行合理的描述性使用,即使使用类别与商品相同或类似,也不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全景声”文字是用于描述影视放映时声音效果和环境效果,不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功能,故未作商标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三

非法制造、销售假冒香水商标

获刑三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

基本案情

2014年开始,被告人李某及其丈夫刘某为非法获利,受专门生产假冒他人品牌香水的同案人张某等人的委托,在没有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其租赁经营的某玻璃工艺厂作为违法加工点和仓库,并先后雇佣被告人王某等人为生产线工人,采用喷漆、烫金等工艺为张某生产印有多种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香水空瓶。2016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依法在张某等人的违法加工点及其仓库、车辆等处,起获假冒品牌香水共计149069支。经鉴定,其中假冒香奈儿、迪奥等品牌的香水共计70553支(按正品市场价格计算价值合计77400364元)。2017年4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在上述某玻璃工艺厂抓获被告人李某等6人,当场在该厂仓库内起获印有各假冒品牌的香水空瓶388650支。

裁判结果

花都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6名被告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五千元不等,被告人扣押在案的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玻璃瓶388650个均予以没收、销毁。被告人均服判息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花都法院不断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刑事惩治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营商环境,为我区民营经济健康高速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供稿:民二庭、刑庭

编辑: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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