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烟具!公共场所禁烟第一案宣判 原告律师:判决是我最好的生日礼物

  红星新闻记者丨 高鑫

  准大学生李某乘坐普快列车时,认为深受二手烟危害,起诉了运营该列车的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判赔购票款,取消有关站台及该趟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并禁止在上述区域吸烟,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该案在此前媒体报道中被称为“公共场所禁烟第一案”。6月25日下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取消K1301次列车吸烟区标识及烟具。

  “钱显然不是我们的主要诉求,最主要的诉求是得到法院支持。”原告代理律师钟兰安说,今天是他的生日,没有鲜花和掌声,法院这份沉甸甸的判决,就是最好的礼物。

  准大学生起诉铁路局要求普列禁烟

  2017年6月9日,准大学生李某从北京站乘坐K1301次列车到天津旅游。她发现,列车上设置有吸烟区并放置了烟具(烟灰盒、烟灰缸),多名乘客在列车上吸烟,无人劝阻,甚至列车工作人员也在列车上吸烟。

  李某在起诉书中称,她一路深受二手烟、三手烟危害,无可避免的烟气以及渗入到列车器具、装修装饰内的烟味,令她身心受损,头疼恶心,精神萎靡。因此,要求被告赔偿购票款102.5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1元并赔礼道歉;取消K1301次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并禁止在K1301次列车内吸烟。

  被告辩称,已将原告安全正点运送到天津站,已履行合同应尽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在普速列车车厢连接处设置吸烟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对原告造成侵权。

  被告还提出,本案名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实质为公益诉讼案件,原告既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又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诉讼主张相互矛盾。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判令K1301次列车取消烟具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被告将原告准时送达目的地,已完成主合同义务。其次,火车票背面载明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条要求,承运人要确保、维护车厢的良好环境;被告在列车内张贴的乘车安全须知载明“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这表明该次列车全车禁烟。

  法院认定,被告引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作为其在列车内设置吸烟区的合法性依据,理由不足;被告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的行为违反承运人的从合同义务,应予纠正。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不是公益诉讼,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在本案中是相互包含的关系,被告上述行为的持续,会对以后所有乘坐该次列车的乘客的出行环境甚至身体健康产生或将会产生不利影响,判令被告取消K1301次列车吸烟区标识及烟具,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考虑到拆除烟具的经济成本和可能对车厢本身设施造成损坏,法院允许被告采取变通的措施,如采取对烟具遮挡、封堵、张贴封条等方式。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不支持道歉赔款诉求,法官有理由

  判决中还详细解释,本案中,铁路公司已履行完毕主合同义务,故有权获得李某支付的票款。李女士认为其身体健康受损,但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计算标准,且该损害应该是能够通过举证予以证明的。李女士乘车历时两个多小时,并未出现有明显体征变化的损害后果,且行程结束后也未进行身体检查、就医。因此,不支持其主张赔偿购票款的诉讼请求。

  对于李某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赔礼道歉的诉讼,法官解释,李女士明确本案是基于运输合同向铁路局主张权利,而不是基于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女士因本行程引发明显的精神痛苦。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所以李女士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

  禁烟是否侵犯吸烟者权利?法官这么说

  被告还提出,我国有3亿多吸烟者,为旅客提供舒适的旅行环境需要对吸烟者进行疏导,而不是全面禁烟,长途列车禁烟对吸烟旅客来说是痛苦的过程。

  取消列车吸烟区、拆除烟具,是否侵犯吸烟者的吸烟权利?法官解释,这一问题不容回避。首先,吸烟是吸烟者的自由和权利,但自由和权利不是没有边界的。列车是相对封闭的公共空间,这一空间内权利往往更容易出现交叉重叠甚至冲突的情形,如旅客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与吸烟者的吸烟权益会产生冲突。这时需要考虑权利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位阶。一般认为,生命权高于健康权,健康权高于财产性权利等其他权利。具体到本案,旅客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应高于吸烟者的吸烟权益。此外,虽然普速列车连接处设立烟具由来已久,但被告可以考虑依托先进的技术手段寻求替代性渠道。

  法官认为,被告已通过张贴“安全须知”的方式通知旅客禁止在列车内吸烟,亦通过其他方式推行了一些控烟措施,希望能针对优化乘车环境采取更有力的措施。

  原告律师:判决对公共场所禁烟有推动作用

  25日,宣判现场,原被告双方均只有代理律师出庭。“通过个案来推动,不是最好的办法。”宣判后,被告代理律师孙卫宏对红星新闻记者说,现在他还无法确定是否上诉。铁路系统一直在采取措施控烟,但通过诉讼来改变大众化的吸烟习惯,不是一个好途径。

  “从去年8月到现在,几经周折,现在拿到这份沉甸甸的判决,特别是判决中对吸烟有害健康的论述,我觉得非常重要,也非常感动。”原告代理律师钟兰安认为,他们采取了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非常合法的方式,来达到无烟列车最终实现公共场所无烟环境的目的。

  钟兰安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今天是他的生日,没有鲜花和掌声,但这份判决就是最好的礼物。对于判决并未支持道歉和赔偿的诉求,他说,作为代理人,自己可以接受。李女士还没有看到判决,他会把判决内容原原本本告诉她,是否上诉需寻求李女士意见。

  “文明社会里,法院判决是对一种纠纷问题的终极处理意见。”钟兰安认为,今天的判决结果,对于未来公共场所禁烟及普通列车禁烟会起到推动作用。

  “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经营者的经营环境中若充满烟雾,对消费者非常有害的话,其最终会为这种行为来买单的。这需要一定时间的积累。”钟兰安说,对其他经营者来说,这份判决很有指导意义,如饭店等其他经营场所也有吸烟问题,这种情况显然受到司法判决的否定性评价,他们应以此来改进。

  “我在公共场所经常劝阻别人吸烟,绝大多数人都非常友好,会把烟掐灭。”钟兰安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曾跟一些公共场所吸烟的人聊过,吸烟有感染性,若这里没有一个人吸烟,他也会自觉不吸烟。若有人开了“先河”,很多有烟瘾者就会跟随。所以,制止第一人吸烟是非常重要的。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已施行。钟兰安认为,从整体来看,北京控烟条例跟控烟国际公约是最为接近的一个地方性法规,制度本身非常不错,但需要加强执法力度。“我也理解他们在人手、资金等方面确实存在困难,但办法总比困难多,可以多发挥志愿者的力量,让更多的人参与劝阻。”

  “相信大家对控烟、对公共利益的追求是一致的。”宣判后不久,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专家委员王振宇看到了判决结果,他对红星新闻记者说,此案将写入中国控烟史,成为司法维护公共利益的典范。

   “普列无烟诉讼第一案”宣判: 中铁哈局公司被判30天内取消吸烟区

  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6月25日下午,被称为“普速列车无烟诉讼第一案”的李某诉哈尔滨铁路局案在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宣判,法院一审判令要求中铁哈局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取消吸烟区、拆除烟具。

  去年6月,大学生李某从北京站乘坐K1301次列车到天津旅游,在车上遭遇二手烟。在向相关部门投诉无果后,李某将运营该趟列车的中铁哈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取消K1301次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并禁止在K1301次列车内吸烟,该案也被称为“普速列车无烟诉讼第一案”。

  2017年12月27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被告哈尔滨铁路局辩称:该局在普速列车车厢连接处设置吸烟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对原告造成侵权;被告将原告安全正点运送到天津站,已履行合同应尽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当日,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原告代理律师钟兰安在宣判后接受媒体采访

  6月25日,法院当庭宣布,支持李某提出的取消K1301次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的要求。但对李某提出的要求中铁哈局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公开赔礼道歉等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铁哈局公司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的行为,影响了旅客的乘车环境,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符,违反了承运人的从合同义务。不仅影响李某的身体健康,还会对其他乘客的出行环境和身体健康产生影响,应该采取改进措施。

  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原告方当事人李某并未出现在法院的宣判现场。原告与被告均由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2017年度十大控烟法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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