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煙具!公共場所禁菸第一案宣判 原告律師:判決是我最好的生日禮物

  紅星新聞記者丨 高鑫

  準大學生李某乘坐普快列車時,認爲深受二手菸危害,起訴了運營該列車的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請求判賠購票款,取消有關站臺及該趟列車內的吸菸區、拆除煙具,並禁止在上述區域吸菸,同時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

  該案在此前媒體報道中被稱爲“公共場所禁菸第一案”。6月25日下午,北京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被告取消K1301次列車吸菸區標識及煙具。

  “錢顯然不是我們的主要訴求,最主要的訴求是得到法院支持。”原告代理律師鍾蘭安說,今天是他的生日,沒有鮮花和掌聲,法院這份沉甸甸的判決,就是最好的禮物。

  準大學生起訴鐵路局要求普列禁菸

  2017年6月9日,準大學生李某從北京站乘坐K1301次列車到天津旅遊。她發現,列車上設置有吸菸區並放置了煙具(菸灰盒、菸灰缸),多名乘客在列車上吸菸,無人勸阻,甚至列車工作人員也在列車上吸菸。

  李某在起訴書中稱,她一路深受二手菸、三手煙危害,無可避免的煙氣以及滲入到列車器具、裝修裝飾內的煙味,令她身心受損,頭疼噁心,精神萎靡。因此,要求被告賠償購票款102.5元、律師代理費3000元;精神損害賠償1元並賠禮道歉;取消K1301次列車內的吸菸區,拆除煙具並禁止在K1301次列車內吸菸。

  被告辯稱,已將原告安全正點運送到天津站,已履行合同應盡義務,不存在違約情形;在普速列車車廂連接處設置吸菸區不違反法律規定,也未對原告造成侵權。

  被告還提出,本案名爲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實質爲公益訴訟案件,原告既主張被告承擔侵權責任,又主張被告承擔違約責任,訴訟主張相互矛盾。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法院判令K1301次列車取消煙具

  法院審理後認爲:首先,被告將原告準時送達目的地,已完成主合同義務。其次,火車票背面載明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十條要求,承運人要確保、維護車廂的良好環境;被告在列車內張貼的乘車安全須知載明“禁止在列車各部位吸菸”,這表明該次列車全車禁菸。

  法院認定,被告引用《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作爲其在列車內設置吸菸區的合法性依據,理由不足;被告設置吸菸區、擺放煙具的行爲違反承運人的從合同義務,應予糾正。

  法院認爲,雖然本案不是公益訴訟,但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在本案中是相互包含的關係,被告上述行爲的持續,會對以後所有乘坐該次列車的乘客的出行環境甚至身體健康產生或將會產生不利影響,判令被告取消K1301次列車吸菸區標識及煙具,有利於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

  考慮到拆除煙具的經濟成本和可能對車廂本身設施造成損壞,法院允許被告採取變通的措施,如採取對煙具遮擋、封堵、張貼封條等方式。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不支持道歉賠款訴求,法官有理由

  判決中還詳細解釋,本案中,鐵路公司已履行完畢主合同義務,故有權獲得李某支付的票款。李女士認爲其身體健康受損,但損害賠償的範圍是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爲計算標準,且該損害應該是能夠通過舉證予以證明的。李女士乘車歷時兩個多小時,並未出現有明顯體徵變化的損害後果,且行程結束後也未進行身體檢查、就醫。因此,不支持其主張賠償購票款的訴訟請求。

  對於李某要求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賠禮道歉的訴訟,法官解釋,李女士明確本案是基於運輸合同向鐵路局主張權利,而不是基於侵權。精神損害賠償一般是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且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李女士因本行程引發明顯的精神痛苦。本案是運輸合同糾紛,所以李女士要求被告賠禮道歉沒有法律依據。

  禁菸是否侵犯吸菸者權利?法官這麼說

  被告還提出,我國有3億多吸菸者,爲旅客提供舒適的旅行環境需要對吸菸者進行疏導,而不是全面禁菸,長途列車禁菸對吸菸旅客來說是痛苦的過程。

  取消列車吸菸區、拆除煙具,是否侵犯吸菸者的吸菸權利?法官解釋,這一問題不容迴避。首先,吸菸是吸菸者的自由和權利,但自由和權利不是沒有邊界的。列車是相對封閉的公共空間,這一空間內權利往往更容易出現交叉重疊甚至衝突的情形,如旅客身體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與吸菸者的吸菸權益會產生衝突。這時需要考慮權利在法律價值體系中的位階。一般認爲,生命權高於健康權,健康權高於財產性權利等其他權利。具體到本案,旅客身體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應高於吸菸者的吸菸權益。此外,雖然普速列車連接處設立煙具由來已久,但被告可以考慮依託先進的技術手段尋求替代性渠道。

  法官認爲,被告已通過張貼“安全須知”的方式通知旅客禁止在列車內吸菸,亦通過其他方式推行了一些控煙措施,希望能針對優化乘車環境採取更有力的措施。

  原告律師:判決對公共場所禁菸有推動作用

  25日,宣判現場,原被告雙方均只有代理律師出庭。“通過個案來推動,不是最好的辦法。”宣判後,被告代理律師孫衛宏對紅星新聞記者說,現在他還無法確定是否上訴。鐵路系統一直在採取措施控煙,但通過訴訟來改變大衆化的吸菸習慣,不是一個好途徑。

  “從去年8月到現在,幾經周折,現在拿到這份沉甸甸的判決,特別是判決中對吸菸有害健康的論述,我覺得非常重要,也非常感動。”原告代理律師鍾蘭安認爲,他們採取了向人民法院起訴這種非常合法的方式,來達到無煙列車最終實現公共場所無煙環境的目的。

  鍾蘭安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今天是他的生日,沒有鮮花和掌聲,但這份判決就是最好的禮物。對於判決並未支持道歉和賠償的訴求,他說,作爲代理人,自己可以接受。李女士還沒有看到判決,他會把判決內容原原本本告訴她,是否上訴需尋求李女士意見。

  “文明社會里,法院判決是對一種糾紛問題的終極處理意見。”鍾蘭安認爲,今天的判決結果,對於未來公共場所禁菸及普通列車禁菸會起到推動作用。

  “相信隨着社會的發展,經營者的經營環境中若充滿煙霧,對消費者非常有害的話,其最終會爲這種行爲來買單的。這需要一定時間的積累。”鍾蘭安說,對其他經營者來說,這份判決很有指導意義,如飯店等其他經營場所也有吸菸問題,這種情況顯然受到司法判決的否定性評價,他們應以此來改進。

  “我在公共場所經常勸阻別人吸菸,絕大多數人都非常友好,會把煙掐滅。”鍾蘭安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曾跟一些公共場所吸菸的人聊過,吸菸有感染性,若這裏沒有一個人吸菸,他也會自覺不吸菸。若有人開了“先河”,很多有煙癮者就會跟隨。所以,制止第一人吸菸是非常重要的。

  《北京市控制吸菸條例》自2015年6月1日起已施行。鍾蘭安認爲,從整體來看,北京控煙條例跟控煙國際公約是最爲接近的一個地方性法規,制度本身非常不錯,但需要加強執法力度。“我也理解他們在人手、資金等方面確實存在困難,但辦法總比困難多,可以多發揮志願者的力量,讓更多的人蔘與勸阻。”

  “相信大家對控煙、對公共利益的追求是一致的。”宣判後不久,中國控制吸菸協會專家委員王振宇看到了判決結果,他對紅星新聞記者說,此案將寫入中國控煙史,成爲司法維護公共利益的典範。

   “普列無煙訴訟第一案”宣判: 中鐵哈局公司被判30天內取消吸菸區

  封面新聞記者 代睿

  6月25日下午,被稱爲“普速列車無煙訴訟第一案”的李某訴哈爾濱鐵路局案在北京市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宣判,法院一審判令要求中鐵哈局公司在判決生效後30日內取消吸菸區、拆除煙具。

  去年6月,大學生李某從北京站乘坐K1301次列車到天津旅遊,在車上遭遇二手菸。在向相關部門投訴無果後,李某將運營該趟列車的中鐵哈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取消K1301次列車內的吸菸區,拆除煙具並禁止在K1301次列車內吸菸,該案也被稱爲“普速列車無煙訴訟第一案”。

  2017年12月27日,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被告哈爾濱鐵路局辯稱:該局在普速列車車廂連接處設置吸菸區不違反法律規定,也未對原告造成侵權;被告將原告安全正點運送到天津站,已履行合同應盡義務,不存在違約情形。當日,法庭並未當庭宣判。

  原告代理律師鍾蘭安在宣判後接受媒體採訪

  6月25日,法院當庭宣佈,支持李某提出的取消K1301次列車內的吸菸區,拆除煙具的要求。但對李某提出的要求中鐵哈局公司承擔精神損害賠償金、公開賠禮道歉等訴求不予支持。

  法院在判決書中認定,鐵哈局公司設置吸菸區、擺放煙具的行爲,影響了旅客的乘車環境,與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不符,違反了承運人的從合同義務。不僅影響李某的身體健康,還會對其他乘客的出行環境和身體健康產生影響,應該採取改進措施。

  封面新聞記者注意到,原告方當事人李某並未出現在法院的宣判現場。原告與被告均由代理律師出庭參加訴訟。

  

  

  2017年度十大控煙法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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