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袁某某的笔录载明,2004年7月,时任市委书记云峰绕过分管国资公司的常务副市长王凤山直接打电话给袁某某,说要把高家梁井田都给东方路桥公司,后经过袁某某的争取,同意在价款不变的情况下再给东方路桥增加15平方公里探矿权。起诉书认为,王凤山对35平方公里探矿权的转让行为存在滥用职权,在不增加价款的情况下,经王凤山同意向东方路桥公司增划15平方公里探矿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0亿元。

鄂尔多斯原政协主席王凤山

4月28日至4月30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三天审理了鄂尔多斯原政协主席、常务副市长王凤山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国内媒体均把目光聚焦在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人情往来”算不算“行贿受贿”。

在涉及“受贿”指控方面,公诉书用了大量的笔墨渲染“拉近关系”,而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才构成受贿罪。

值得注意的是,受贿罪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索要”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公诉书有许多关于行贿人与王凤山拉近关系的指控,却没有王凤山“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

媒体大篇幅关注受贿案中的“人情往来”,却有意忽略了另外一个定性会殃及池鱼的“滥用职权”案。王凤山作为鄂尔多斯市原政协主席、常务副市长,也是因为滥用职权案发,并于2017年8月15日接受组织审查的。

书记拍板副市长签字的“滥用职权”

公开的资料载明,2003年9月,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鄂尔多斯国资公司)取得了包括铜匠川矿区高家梁井田在内共计五块区域的探矿权,其中高家梁井田探矿面积为47.4平方公里。当时的煤炭市场非常低迷,国资公司连对这五块探矿区域进行勘查的费用都没有。

在这种情况下,鄂尔多斯国资公司总经理袁某某找到了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路桥公司)董事长丁某某,希望东方路桥公司能够提供1600万元资金完成勘查任务,鄂尔多斯国资公司在高家梁井田中划出一部分探矿权作为对东方路桥投资公司的回报。

2004年3月26日,东方路桥公司将第一笔合作款1000万元打至鄂尔多斯国资公司账户(同年3月28日,王凤山通过人大被任命为鄂尔多斯市副市长,分管国资公司)。2004年4月中上旬,在王凤山和时任市政府秘书长王某某的撮合下,袁某某同意将原定给东方路桥公司的高家梁井田探矿权面积由16-18平方公里增加至20平方公里。为了和第一次打款日期保持一致,双方倒签合同,对之前的行为予以确认。

袁某某的笔录载明,2004年7月,时任市委书记云峰绕过分管国资公司的常务副市长王凤山直接打电话给袁某某,说要把高家梁井田都给东方路桥公司,后经过袁某某的争取,同意在价款不变的情况下再给东方路桥增加15平方公里探矿权。袁某某电话汇报给王凤山,王凤山无奈表示按照市委的意见(实际是时任书记云峰的意见)办。丁某某的笔录亦能证明,增加的15平方公里探矿权,自己是直接找的市委书记云峰,后国资公司和东方路桥公司重新签署协议,在不增加价款的情况下,给东方路桥新增15平方公里探矿权。

2005年5月,因为划给东方路桥公司的35平方公里探矿权难以分离,双方协商按照持有的探矿权比例设立新公司,将探矿权转入新公司,并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王凤山签字同意,表示已经和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李某某商议过且请示时任市长刘某同意,李某某亦在批复文件上签字同意。

2005年10月,鄂尔多斯国资公司和东方路桥公司合资成立东方煤电公司,鄂尔多斯国资公司和东方路桥根据各自占有的探矿权面积分别持股25%和75%。2012年11月,东方路桥公司将东方煤电51%股权转让给华电煤业集团,价款30.4亿余元,后因一直未能取得采矿权证,2016年变更股权转让价款为19.5亿余元。审计署在对华电煤业进行审计的时候发现鄂尔多斯国资公司和东方路桥存在违规转让探矿权的问题,遂将线索移交到了纪检监察部门。2017年11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以王凤山涉嫌滥用职权对其采取刑事拘留。

证人和同步录音录像“躲猫猫”

起诉书认为,王凤山对35平方公里探矿权的转让行为存在滥用职权,在不增加价款的情况下,经王凤山同意向东方路桥公司增划15平方公里探矿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0亿元。

事实证明,划给第一个20平方公里探矿权,是在王凤山正式履职之前,鄂尔多斯国资公司和东方路桥公司就已经在实际履行;增加的15平方公里系市委书记云峰绕过王凤山亲自拍板决定,袁某某和丁某某的证言亦能证明增加15平方公里探矿权是时任市委书记云峰决定的;成立合资公司签字系王凤山和李某某两个人,且签字内容显示已经向时任市长刘某汇报过。

王凤山因涉嫌滥用职权被立案后,侦查人员又相继“发现”王凤山的其他犯罪线索:一是利用原来担任创业大厦建设小组组长身份套取工程款60多万元为政协购买相机和高尔夫球包的事情被认定为贪污;二是正常的房屋交易和房屋借用、租赁等被认定为受贿。根据辩护律师意见,1500多万元的受贿指控中大额受贿事项均系侦查机关人为制造的假;600多万元的财产被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在滥用职权的指控中,鉴于时任市委书记云峰是真正拍板的人,而王凤山只是按照市委领导的决定签字而已。因此第一次庭前会议的时候,辩护人提出申请包括云峰在内20多名证人出庭作证。第二次庭前会议的时候,主审法官对辩护人提出的申请很为难,表示因为职务和级别的原因,难以联系到时任市委书记云峰。4月28日正式开庭的时候,合议庭对证人出庭的申请全部不予支持。

根据2017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录音录像为准。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为了查明案情,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王凤山的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复制公诉机关的同步录音录像,因“公诉机关不允许”一直未能实现。

王凤山历经三天时间的开庭审理,辩护人开始申请的20多个证人,以及后来庭前会议与法官沟通确定的8个证人,都未能出庭作证;辩护人提交的9名辩方证人出庭作证相关申请被直接驳回;辩护人未能复制到同步录像,而且同步录像也没有当庭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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