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袁某某的筆錄載明,2004年7月,時任市委書記雲峯繞過分管國資公司的常務副市長王鳳山直接打電話給袁某某,說要把高家梁井田都給東方路橋公司,後經過袁某某的爭取,同意在價款不變的情況下再給東方路橋增加15平方公里探礦權。起訴書認爲,王鳳山對35平方公里探礦權的轉讓行爲存在濫用職權,在不增加價款的情況下,經王鳳山同意向東方路橋公司增劃15平方公里探礦權,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10億元。

鄂爾多斯原政協主席王鳳山

4月28日至4月30日,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連續三天審理了鄂爾多斯原政協主席、常務副市長王鳳山貪污、受賄、濫用職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國內媒體均把目光聚焦在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人情往來”算不算“行賄受賄”。

在涉及“受賄”指控方面,公訴書用了大量的筆墨渲染“拉近關係”,而根據《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才構成受賄罪。

值得注意的是,受賄罪有兩個構成要件,一是“索要”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二是爲他人謀取利益。公訴書有許多關於行賄人與王鳳山拉近關係的指控,卻沒有王鳳山“爲他人謀取利益”的事實。

媒體大篇幅關注受賄案中的“人情往來”,卻有意忽略了另外一個定性會殃及池魚的“濫用職權”案。王鳳山作爲鄂爾多斯市原政協主席、常務副市長,也是因爲濫用職權案發,並於2017年8月15日接受組織審查的。

書記拍板副市長簽字的“濫用職權”

公開的資料載明,2003年9月,鄂爾多斯市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鄂爾多斯國資公司)取得了包括銅匠川礦區高家梁井田在內共計五塊區域的探礦權,其中高家梁井田探礦面積爲47.4平方公里。當時的煤炭市場非常低迷,國資公司連對這五塊探礦區域進行勘查的費用都沒有。

在這種情況下,鄂爾多斯國資公司總經理袁某某找到了鄂爾多斯市東方路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路橋公司)董事長丁某某,希望東方路橋公司能夠提供1600萬元資金完成勘查任務,鄂爾多斯國資公司在高家梁井田中劃出一部分探礦權作爲對東方路橋投資公司的回報。

2004年3月26日,東方路橋公司將第一筆合作款1000萬元打至鄂爾多斯國資公司賬戶(同年3月28日,王鳳山通過人大被任命爲鄂爾多斯市副市長,分管國資公司)。2004年4月中上旬,在王鳳山和時任市政府祕書長王某某的撮合下,袁某某同意將原定給東方路橋公司的高家梁井田探礦權面積由16-18平方公里增加至20平方公里。爲了和第一次打款日期保持一致,雙方倒籤合同,對之前的行爲予以確認。

袁某某的筆錄載明,2004年7月,時任市委書記雲峯繞過分管國資公司的常務副市長王鳳山直接打電話給袁某某,說要把高家梁井田都給東方路橋公司,後經過袁某某的爭取,同意在價款不變的情況下再給東方路橋增加15平方公里探礦權。袁某某電話彙報給王鳳山,王鳳山無奈表示按照市委的意見(實際是時任書記雲峯的意見)辦。丁某某的筆錄亦能證明,增加的15平方公里探礦權,自己是直接找的市委書記雲峯,後國資公司和東方路橋公司重新簽署協議,在不增加價款的情況下,給東方路橋新增15平方公里探礦權。

2005年5月,因爲劃給東方路橋公司的35平方公里探礦權難以分離,雙方協商按照持有的探礦權比例設立新公司,將探礦權轉入新公司,並向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王鳳山簽字同意,表示已經和分管工業的副市長李某某商議過且請示時任市長劉某同意,李某某亦在批覆文件上簽字同意。

2005年10月,鄂爾多斯國資公司和東方路橋公司合資成立東方煤電公司,鄂爾多斯國資公司和東方路橋根據各自佔有的探礦權面積分別持股25%和75%。2012年11月,東方路橋公司將東方煤電51%股權轉讓給華電煤業集團,價款30.4億餘元,後因一直未能取得采礦權證,2016年變更股權轉讓價款爲19.5億餘元。審計署在對華電煤業進行審計的時候發現鄂爾多斯國資公司和東方路橋存在違規轉讓探礦權的問題,遂將線索移交到了紀檢監察部門。2017年11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以王鳳山涉嫌濫用職權對其採取刑事拘留。

證人和同步錄音錄像“躲貓貓”

起訴書認爲,王鳳山對35平方公里探礦權的轉讓行爲存在濫用職權,在不增加價款的情況下,經王鳳山同意向東方路橋公司增劃15平方公里探礦權,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10億元。

事實證明,劃給第一個20平方公里探礦權,是在王鳳山正式履職之前,鄂爾多斯國資公司和東方路橋公司就已經在實際履行;增加的15平方公里系市委書記雲峯繞過王鳳山親自拍板決定,袁某某和丁某某的證言亦能證明增加15平方公里探礦權是時任市委書記雲峯決定的;成立合資公司簽字系王鳳山和李某某兩個人,且簽字內容顯示已經向時任市長劉某彙報過。

王鳳山因涉嫌濫用職權被立案後,偵查人員又相繼“發現”王鳳山的其他犯罪線索:一是利用原來擔任創業大廈建設小組組長身份套取工程款60多萬元爲政協購買相機和高爾夫球包的事情被認定爲貪污;二是正常的房屋交易和房屋借用、租賃等被認定爲受賄。根據辯護律師意見,1500多萬元的受賄指控中大額受賄事項均系偵查機關人爲製造的假;600多萬元的財產被認定爲鉅額財產來源不明。

在濫用職權的指控中,鑑於時任市委書記雲峯是真正拍板的人,而王鳳山只是按照市委領導的決定簽字而已。因此第一次庭前會議的時候,辯護人提出申請包括雲峯在內20多名證人出庭作證。第二次庭前會議的時候,主審法官對辯護人提出的申請很爲難,表示因爲職務和級別的原因,難以聯繫到時任市委書記雲峯。4月28日正式開庭的時候,合議庭對證人出庭的申請全部不予支持。

根據2017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爲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法庭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的,應當重視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的審查,訊問筆錄記載的內容與訊問錄音錄像存在實質性差異的,以錄音錄像爲準。

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檢察院應當允許辯護律師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爲了查明案情,充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王鳳山的辯護律師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求複製公訴機關的同步錄音錄像,因“公訴機關不允許”一直未能實現。

王鳳山歷經三天時間的開庭審理,辯護人開始申請的20多個證人,以及後來庭前會議與法官溝通確定的8個證人,都未能出庭作證;辯護人提交的9名辯方證人出庭作證相關申請被直接駁回;辯護人未能複製到同步錄像,而且同步錄像也沒有當庭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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