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簡稱電動車)

  是很多人出行的必備交通工具

  但是電動車有很多安全隱患

  也是需要我們時刻警醒的

  否則可能會付出生命的代價

  2016年8月

  廣西南寧長堽路四里

  一自建居民房裏發生火災

  造成一家3口人喪命

  

  而火災卻是改裝電動車在充電時起火所致

  日前

  南寧市中級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

  21歲女孩詹某作爲電動車使用人

  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擔責80%

  賠償160.97萬元

  自建居民樓房東梁某因未設置必要消防設施

  擔責20%,賠償37.24萬元

  

  事件回顧:

  改裝車充電起火致一家3人喪命

  鄧某一家四口

  在南寧長堽路四里

  一自建居民房裏租房居住

  2016年8月11日

  鄧某像往常一樣早早外出賣貨

  妻子謝某帶着一對兒女正在酣睡

  悲劇卻在此時悄悄降臨......

  ↑ 發生火災後,當事樓房被警方封鎖。

  當日凌晨5時55分

  這幢七層的自建居民房發生火災

  進入火災現場的道路比較狹窄

  還堆放着很多雜物、車輛

  消防車根本無法通行

  大火持續燃燒了將近一個小時

  才最終被控制住

  ↑ 火災現場逃生示意圖。

  (來源:@桂林生活網)

  事故導致謝某以及一對兒女

  濃煙中被困死亡

  另外燒燬8輛電動車、3輛摩托車

  1輛自行車等物品

  經認定,火災由

  一輛電動車電瓶部位處的電氣故障引發

  至此,鄧某和岳父母一紙訴狀

  將房東梁某、電動車生產廠家

  房屋土地權屬人某林場

  電動車所有人羅某

  以及實際使用人詹某5被告

  起訴至興寧區法院

  索賠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被扶養人生活費、

  精神損害撫慰金等200餘萬元

  一審中各方各有說法

  (向上滑動啓閱)

  鄧某起訴稱:

  1、房東梁某違規建房並進行出租經營

  且該樓房安全存在巨大漏洞

  對此次事故有重大過錯

  2、該樓房的土地使用權歸屬林場

  林場在明知梁某違法建造私房時不予阻止

  在管理上存在明顯過錯

  3、被告羅某起火電動車的登記車主

  將車輛交給被告詹某使用

  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

  4、被告詹某作爲電動車的實際使用人

  違規改裝電動車電瓶導致車輛起火。

  5、起火電動車的生產者爲電動車公司

  故該公司應就其缺陷產品導致的後果

  承擔賠償責任

  

  鄧某考慮各被告過錯責任及賠償能力

  主張電動車公司承擔 90%的賠償責任

  其餘四被告共擔 10%的賠償責任

  而對於這些指控:

  

  房東梁某表示:

  作爲房屋出租方有一定責任

  但起火原因是電動車電瓶起火

  所以不負主要責任

  

  而林場方覺得:

  雖然自己是事故房屋佔用土地的權利人,但與本案並無因果關係

  不應承擔賠償

  

  詹某的表姐羅某則表示:

  因其不是南寧本地人

  在購買電動車時便以自己的名義給這輛車上牌

  實際購買、使用、管理人都是詹某

  自己並沒有對電動車的電瓶進行改裝

  自己不該負責

  

  涉案電動車公司表示:

  涉案電動車擁有產品合格證

  並經南寧市車管所檢測後登記上牌

  從購買至火災發生時

  已使用近 4 年時間

  因此不存在產品缺陷,

  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

  由於各方當事人均認可

  被告詹某系起火電動車的實際使用人

  且其並未認識到改裝電動車

  可能造成的嚴重安全隱患

  因此

  詹某在本次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

  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份額

  而房東梁某因未爲出租房設置必要的消防設施

  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份額

  最終,法院判決

  被告梁某向原告鄧某賠償

  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125420 元

  由於梁某之前已就此向鄧某賠付 1 萬元

  故還需賠付115420 元

  被告詹某向原告鄧某賠償喪葬費

  死亡賠償金等共501680 元

  

  法院二審宣判 :維持原判

  雖然此事故之前已經進行了一審

  但並沒有就此結束

  日前市中級法院作出二審宣判

  維持一審判決

  本案事故責任應由

  房東梁某、電動車使用人詹某來承擔

  其中,梁某擔責20%,承擔37.24萬元賠償

  詹某擔責80%,承擔160.97萬元賠償

  至於電動車公司爲何不用承擔責任

  法官指出

  從消防報告中已明確事故原因

  系電動車改裝引起

  電動自行車產品使用手冊

  已對“嚴禁私自改裝”的內容

  進行了重要提醒

  因此

  法院不能僅因電動車起火

  而認定電動車生產廠家承擔產品缺陷責任

  電動車充電應控制8小時內

  據央視報道

  隨着電動車數量的猛增

  全國範圍內由電動車

  引發的火災也在不斷上升

  僅2011、2012、2013三年間

  全國各地消防部門統計的

  電動車火災就有799起之多

  共造成95人死亡,58人受傷

  電動車使用中的安全隱患

  不容小覷

  所以大家一定

  不要忽視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

  更不要隨意自行改裝電動自行車!

  

  我們在使用時也應該多加註意:

  1、充電時要選擇安全、通風、散熱的環境

  儘量不要在房屋內、過道等區域充電

  2、不要在晚上充電,電動車充電時間

  一般應控制在8小時以內

  3、購買電動車時要購買

  正規廠家所生產的電動車。

  4、規範使用停放電動車,

  避免以後自己牽扯糾紛

  

  全民參與 防治火災

  編輯:王全軍 龐舒月

  大力點贊!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