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女生賠了160萬!只因一個錯誤操作
電動自行車(簡稱電動車)
是很多人出行的必備交通工具
但是電動車有很多安全隱患
也是需要我們時刻警醒的
否則可能會付出生命的代價
2016年8月
廣西南寧長堽路四里
一自建居民房裏發生火災
造成一家3口人喪命
而火災卻是改裝電動車在充電時起火所致
日前
南寧市中級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
21歲女孩詹某作爲電動車使用人
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擔責80%
賠償160.97萬元
自建居民樓房東梁某因未設置必要消防設施
擔責20%,賠償37.24萬元
事件回顧:
改裝車充電起火致一家3人喪命
鄧某一家四口
在南寧長堽路四里
一自建居民房裏租房居住
2016年8月11日
鄧某像往常一樣早早外出賣貨
妻子謝某帶着一對兒女正在酣睡
悲劇卻在此時悄悄降臨......
↑ 發生火災後,當事樓房被警方封鎖。
當日凌晨5時55分
這幢七層的自建居民房發生火災
進入火災現場的道路比較狹窄
還堆放着很多雜物、車輛
消防車根本無法通行
大火持續燃燒了將近一個小時
才最終被控制住
↑ 火災現場逃生示意圖。
(來源:@桂林生活網)
事故導致謝某以及一對兒女
濃煙中被困死亡
另外燒燬8輛電動車、3輛摩托車
1輛自行車等物品
經認定,火災由
一輛電動車電瓶部位處的電氣故障引發
至此,鄧某和岳父母一紙訴狀
將房東梁某、電動車生產廠家
房屋土地權屬人某林場
電動車所有人羅某
以及實際使用人詹某5被告
起訴至興寧區法院
索賠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被扶養人生活費、
精神損害撫慰金等200餘萬元
一審中各方各有說法
(向上滑動啓閱)
鄧某起訴稱:
1、房東梁某違規建房並進行出租經營
且該樓房安全存在巨大漏洞
對此次事故有重大過錯
2、該樓房的土地使用權歸屬林場
林場在明知梁某違法建造私房時不予阻止
在管理上存在明顯過錯
3、被告羅某起火電動車的登記車主
將車輛交給被告詹某使用
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
4、被告詹某作爲電動車的實際使用人
違規改裝電動車電瓶導致車輛起火。
5、起火電動車的生產者爲電動車公司
故該公司應就其缺陷產品導致的後果
承擔賠償責任
鄧某考慮各被告過錯責任及賠償能力
主張電動車公司承擔 90%的賠償責任
其餘四被告共擔 10%的賠償責任
而對於這些指控:
房東梁某表示:
作爲房屋出租方有一定責任
但起火原因是電動車電瓶起火
所以不負主要責任
而林場方覺得:
雖然自己是事故房屋佔用土地的權利人,但與本案並無因果關係
不應承擔賠償
詹某的表姐羅某則表示:
因其不是南寧本地人
在購買電動車時便以自己的名義給這輛車上牌
實際購買、使用、管理人都是詹某
自己並沒有對電動車的電瓶進行改裝
自己不該負責
涉案電動車公司表示:
涉案電動車擁有產品合格證
並經南寧市車管所檢測後登記上牌
從購買至火災發生時
已使用近 4 年時間
因此不存在產品缺陷,
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
由於各方當事人均認可
被告詹某系起火電動車的實際使用人
且其並未認識到改裝電動車
可能造成的嚴重安全隱患
因此
詹某在本次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
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份額
而房東梁某因未爲出租房設置必要的消防設施
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份額
最終,法院判決
被告梁某向原告鄧某賠償
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125420 元
由於梁某之前已就此向鄧某賠付 1 萬元
故還需賠付115420 元
被告詹某向原告鄧某賠償喪葬費
死亡賠償金等共501680 元
法院二審宣判 :維持原判
雖然此事故之前已經進行了一審
但並沒有就此結束
日前市中級法院作出二審宣判
維持一審判決
本案事故責任應由
房東梁某、電動車使用人詹某來承擔
其中,梁某擔責20%,承擔37.24萬元賠償
詹某擔責80%,承擔160.97萬元賠償
至於電動車公司爲何不用承擔責任
法官指出
從消防報告中已明確事故原因
系電動車改裝引起
電動自行車產品使用手冊
已對“嚴禁私自改裝”的內容
進行了重要提醒
因此
法院不能僅因電動車起火
而認定電動車生產廠家承擔產品缺陷責任
電動車充電應控制8小時內
據央視報道
隨着電動車數量的猛增
全國範圍內由電動車
引發的火災也在不斷上升
僅2011、2012、2013三年間
全國各地消防部門統計的
電動車火災就有799起之多
共造成95人死亡,58人受傷
電動車使用中的安全隱患
不容小覷
所以大家一定
不要忽視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
更不要隨意自行改裝電動自行車!
我們在使用時也應該多加註意:
1、充電時要選擇安全、通風、散熱的環境
儘量不要在房屋內、過道等區域充電
2、不要在晚上充電,電動車充電時間
一般應控制在8小時以內
3、購買電動車時要購買
正規廠家所生產的電動車。
4、規範使用停放電動車,
避免以後自己牽扯糾紛
全民參與 防治火災
編輯:王全軍 龐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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