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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侮辱性綽號

屬欺凌

上傳被欺凌者受欺凌圖像

屬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

起侮辱綽號屬欺凌!

近日,廣東省教育廳等13部門聯合出臺了《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試行)》,對校園欺凌的分類、預防、治理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起侮辱性綽號

屬欺凌

上傳被欺凌者受欺凌圖像

屬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

對被欺凌者身體和心理造成“輕微痛苦”或者“明顯傷害”的欺凌事件,分別列爲“輕微”或者“惡劣”。

“攜帶刀具等器械威脅或打被欺凌者的”“多次強脫被欺凌者衣物的”“多次強索被欺凌者財物的”等屬於“惡劣”範疇的嚴重欺凌事件。

該《實施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對實施欺凌行爲的學生

應該怎麼實施教育懲戒?

值得關注的是,學校對於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進行批評的同時給予懲戒,嚴重者可以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

《實施辦法》規定,學校應根據本校實際成立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對學生欺凌事件進行認定和處置,高中階段教育的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應吸納學生代表參加。學生之間發生的不涉及違法犯罪的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爲主。

時間上,規定學校一般應在學生欺凌綜治委啓動調查處理程序10日內完成調查,作出處理決定;學生欺凌事件情況複雜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由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負責人提出,經校長批准可以延長10日。

按照《實施辦法》,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和專家對轄區內學校的學生欺凌進行專項調查與評估活動,並支付費用。學校可以委託第三評估機構和專家對本校的學生欺凌情況進行專項調查和評估,可以委託社工、社會心理諮詢師等專業機構爲欺凌事件發生後的中小學生及其家庭提供個案跟蹤服務,並支付費用。

2017年,教育部等十一部門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明確了學生欺凌的界定▼▼

《治理方案》指出,中小學生欺凌是發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羣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羣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要求各地各校在實際工作中,要嚴格區分學生欺凌與學生間打鬧嬉戲的界定,正確合理處理。

《治理方案》提出,針對不同情形的欺凌事件,有關部門要結合職能共同做好教育懲戒工作▼▼

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

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凌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凌事件,學校在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實施欺凌學生予以訓誡;

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凌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

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凌事件,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爲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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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被起“侮辱性”綽號,不少網友表示曾深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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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發佈編輯部

責任編輯:壹壹

編輯:黃耀燃

素材來源:中國青年報(ID:zqbcyol 整理編輯:張力友)綜合自中青在線(林潔)、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網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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