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海淀法院首次适用最新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网络黑产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对帮助他人制作“钓鱼网站”,假冒银行名义骗取用户信用卡信息的被告人陈某、黄某二人,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5万元,同时判决追缴违法所得52万余元。

本案由海淀法院代院长邵明艳担任审判长,海淀检察院检察长刘惠出庭支持公诉。

据悉,该案系《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北京首例适用该司法解释审理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黄某以牟利为目的,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制作、设立华夏银行等多家银行的“钓鱼网站”,窃取他人信用卡资料,致使多名居民被骗,经查共窃取信用卡信息190余组,违法所得52万余元。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设立用于诈骗活动的网站,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诚恳,法院依法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海淀区委政法委书记吴计亮带队旁听庭审。此外,来自海淀镇、永定路街道、清华园街道等单位的80余人旁听庭审。

案件意义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高发和上升态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5日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特别是对实践中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设立“钓鱼网站”作了专门规定。

本案中,二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假冒金融机构名义制作“钓鱼网站”,窃取公民信用卡信息190组,违法所得高达50余万元,其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应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案的顺利审结,系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首例适用《解释》审理的案件,对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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