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英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以被告人徐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个体户,英山县人,因本案,于2018年1月14日被山东济南公安处临时羁押,1月17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1月26日被依法逮捕。9月25日,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向英山法院提起公诉。

英山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被告人徐某某因借贷纠纷被熊某起诉,2016年3月31日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徐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熊某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9.5231万元。该判决生效后,英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7日,向徐某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在几年时间里,徐某某在山东承包工程做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以要付农民工工资的名义虚构冒领已经被冻结的170多万元工程款,留6万元个人使用而不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称:以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名义虚构冒领部分不实,因为领取的170多万元的工程款,大部分发了农民工工资,有部分个人使用了,剩下的钱用于做工程预算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经查,向山东某公司提供的一份支付清单中所列的农民工人员,有部分人员并未到被告人徐某某承建的工地务工,存在虚报。有证人证言、书证相互印证,被告人获取部分工程款后,不与法院执行员联系,到案发后还未交代资金去向,有故意隐瞒资金的行为,故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子采纳,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判决。

(童曙明 王思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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