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8日上午,王某爲其轎車投保交強險,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期間爲自次日零時起一年。當天下午,王某駕駛車輛撞倒行人田某,造成田某受傷,雙方協商未果,田某將王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交強險保險合同中,“次日零時生效”條款無效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爲,交強險保險合同應自成立時生效,王某在簽訂保險合同並繳納保險費用後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中院二審認爲,交強險具有強制性和社會公益性,目的在於及時補償受害人損失。交強險保險合同中“次日零時生效”條款實質上形成了對保險公司一定責任的免除,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排除了投保人在交納保險費到保險單約定的起保時間段內可能獲得期待利益的權利,故該免責條款無效,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現實生活中,在簽訂合同的時候經常遇到一些“格式合同”“霸王條款”等,但這並未引起人們足夠注意。本案中的交強險保險合同,應該“即時生效”,保險合同卻載明“次日零時生效”,直到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時,投保人才發現落入了“保單陷阱”。這就啓示我們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對方單方擬製的格式條款,一要看該條款是否有效,二要看對方是否盡到了明確說明和告知義務,不能盲目的簽字確認,防止糾紛發生時“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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