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後來,妹妹小雨稱,姐姐主動坦白,拿了她的身份證到婚姻登記處登記。不過讓妹妹小雨沒想到的是,姐姐居然是拿了她的身份證,去和男朋友在順德某鎮的婚姻登記處辦理了結婚手續。

原標題:姐姐結婚,妹妹一看結婚證嚇出一身冷汗

姐姐拿走妹妹的身份證,

和自己男友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

因爲姐妹倆容貌高度相似,

居然真的登記成功!

得知這一事情後,妹妹將婚姻登記處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撤銷婚姻登記。對此,婚姻登記處辯稱,已盡合理審查義務無過錯。

今日,佛山市順德區法院公佈了該案的判決結果。順德法院認爲,妹妹是被人冒用其身份證明與第三人進行婚姻登記,並沒有與第三人進行登記的意思,因此,該結婚登記予以撤銷。

離奇:

姐姐拿走妹妹身份證登記結婚

90後的小雨(化名)是佛山人,有一個姐姐小芬(化名),兩姐妹自小感情就非常好。

根據小雨回憶,去年的一天,小芬找到小雨,以幫妹妹辦理社保登記爲理由,拿走了妹妹的身份證。不過讓妹妹小雨沒想到的是,姐姐居然是拿了她的身份證,去和男朋友在順德某鎮的婚姻登記處辦理了結婚手續。

婚姻登記處當日的視頻記錄顯示,去年的6月8日,一位自稱爲“小雨”本人的女士在一名男子的陪同下,進入該鎮的婚姻登記處,約25分鐘後離開。從該女士向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提供的身份材料顯示,姓名爲小雨,出生日期爲1992年,住址爲佛山市。

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經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後,當天爲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結婚證上,是歐陽和小雨的名字。

後來,妹妹小雨稱,姐姐主動坦白,拿了她的身份證到婚姻登記處登記。得知此事後,小雨自然不同意,於是拿着自己的身份證,到婚姻登記處說明情況,請求婚姻登記處予以處理。因爲雙方協商不成,小雨將婚姻登記處告上法院,請求法院撤銷婚姻登記處在去年6月8日作出的婚姻登記。

  婚姻登記處:

已盡合理審查義務,合法有效

該婚姻登記處負責人表示,2018年6月8日下午,案涉婚姻登記申請人歐陽和小雨(原告稱實爲其姐姐小芬),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

“我們的登記員經覈查,

進行結婚登記的當事人

容貌和提供的身份證所示相片相似度高,

身份證信息和戶口簿信息也是一致的。”

婚姻登記處相關負責人表示,登記員就雙方當事人的婚姻狀況、身體狀況、結婚意願、血親關係進行詢問調查,覈實雙方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後申請人在登記員(監誓人)面前完成一系列手續簽名及按指紋,確認自願結爲夫妻。登記員遂依法向申請人核發結婚證。以上登記行爲程序合法,事實清楚,合法有效。因此婚姻登記處已盡合理審查義務,作出案涉婚姻登記行爲不存在過錯。

婚姻登記處還引用民政部辦公廳印發的相關文件表示,案涉婚姻登記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有效,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鐵證:

登記女子無懷孕跡象,

但妹妹當時已臨產

那麼,如何斷定當時去登記的並非小雨本人?小雨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至關重要的證據:《出生醫學證明》。該證明證實,2018年7月18日出生的新生兒浩浩(化名)的母親爲她本人,住址爲廣東省佛山市。

“該身份信息與本案婚姻登記小雨的身份信息一致,從而可以反映涉案結婚登記資料中的小雨在2018年6月8日婚姻登記時,已懷孕且是臨產狀態。”法官稱,當從婚姻登記處提供的視頻資料反映,當時視頻裏面進行登記的女士,並非有明顯的懷孕跡象,這和小雨當時的狀態有明顯區別。

  該婚姻登記程序存在瑕疵予以撤銷

綜合本案的證據,順德法院認爲,2018年6月8日與第三人歐陽進行婚姻登記的女士,並非本案原告小雨。

順德法院法官表示,婚姻登記處未能審查發現2018年6月8日與第三人歐陽進行結婚登記的另一方申請人,是冒用他人身份申請結婚登記,婚姻登記程序存在瑕疵。

不過法官同時也指出,由於目前民政部門對婚姻登記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的審查能力有限,對於婚姻登記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被告僅能做到謹慎審查,故導致被訴婚姻登記被撤銷的主要責任,在於申請人本身。

最終,順德法院認爲小雨要求撤銷自己和歐陽的婚姻登記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判決撤銷該結婚登記。

  網友評論

@金剛王:我頭腦簡單,對於這麼複雜的操作實在理解不了,感覺好厲害的樣子!不可否認這姐倆都不簡單,電視劇都不敢這麼拍!

@沉默君:妹妹臨產狀態還是處於未婚狀態?姐姐要男友接妹妹的盤?

@我已經沒脾氣了:這個做姐姐的拿妹妹了身份證登記結婚,到底什麼居心?

到底爲何姐姐拿妹妹身份證登記?

法官表示,這涉及隱私,

不屬於案件審理範圍。

所以,

不要再留言問這個問題了,

廣報君真的不知道……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陳昕宇 通訊員盧潔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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