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张能

  一项民事裁判,如果掺杂了私利,是简单的,因为它只要按照欲望魔鬼的指示去裁判。

  一项民事裁判,如果凭着公心,很多时候是很难的,因为面对的是私心私利,一方说自己真,说别人假,而另一方也如是说。任何一方又都是“人民”的一份子。

  当然,裁判者有责任去分辨真假,但是责任取决于裁判者的能力,能力受制于资源和工具,如果缺乏资源和工具,将重大的责任加于裁判者身上,这种对裁判者的裁判,本身也是不公平的。

  我们拿真假美猴王的故意来看。

  

  首先是沙僧。

  

  他分辨不出真假美猴王,尽管在他到花果山找孙悟空时,有蛛丝马迹显露出那高坐水帘洞前石台之上孙悟空可能是假的,譬如这个孙悟空把通关文牒念了又念,又变脸太快,不肯与沙僧相认,而二人一向关系不错,所说的“自己上西方拜佛求经”也不符合孙悟空的一贯性格。

  然后,真假孙悟空都对观音菩萨说“沙悟净肉眼愚蒙,不能分识,有力难助”

  

  第二是南海观音菩萨。

  

  观音菩萨先是看,看良久,莫想能认。

  然后念暗念《紧箍儿咒》,看哪个害疼的便是真,不疼的便是假。结果两个一齐喊疼,都抱着头,地下打滚。于是,观音菩萨尽管有“运心三界,慧眼遥观,遍周宇宙”的能力,最终也没分辨出真假。

  

  第三是南天门外众天神。

  

  众天神看了多时,也不能辨。接着是玉帝叫托塔李天王“把照妖镜来照这厮谁真谁假,教他假灭真存。”托塔李天王天王即取镜照住,请玉帝同众神观看。镜中乃是两个孙悟空的影子,金箍衣服,毫发不差。玉帝亦辨不出。

  

  第四是唐僧。

  

  三藏见了,就念《紧箍儿咒》,二人一齐叫苦道:“我们这等苦斗,你还咒我怎的?莫念!莫念!”,唐僧与真悟空朝夕相处,也不认得真假。

  

  第五是森罗殿上的阴君。

  

  他叫了管簿判官一一从头查勘,启动大数据调查,也查不出真假。

  

  第六是地藏王菩萨和谛听。

  

  谛听是地藏菩萨经案下伏的一个兽。

  谛听伏在地下,须臾抬起头来,对地藏道:“怪名虽有,但不可当面说破,又不能助力擒他。”

  地藏道:“当面说出便怎么?”

  谛听道:“当面说出,恐妖精恶发,搔扰宝殿,致令阴府不安。”

  又问:“何为不能助力擒拿?”

  谛听道:“妖精神通,与孙大圣无二。幽冥之神,能有多少法力?故此不能擒拿。”

  藏道:“似这般怎生祛除?”

  谛听言:“佛法无边。”

  地藏早已省悟,即对行者道:“你两个形容如一,神通无二,若要辨明,须到雷音寺释迦如来那里,方得明白。”

  

  最后是到了西天雷音。

  

  如来看出假悟空是六耳猕猴,抛出金钵盂,罩住了假悟空,显出六耳猕猴本象。

  沙僧没有任何资源和工具,可以用来增加分辨真假的能力,正像真假孙悟空说的“肉眼愚蒙,不能分识,有力难助”。一般的天神也是如此。所以,我们不能怪他们。

  唐僧、观音菩萨、玉帝和托塔李天王,都是有资源和工具的。但是唐僧和观音菩萨念《紧箍儿咒》,假悟空是可以做出头疼的表象的。照妖镜的功能也有限,相当于一个鉴定工具,也只是看到表象,没法照见本质。

  地藏王菩萨的谛听,照这个谛听自己的说法,倒是可以分辨真假的,但它不敢说,因为没有控制局面的资源和能力。也许只能靠说服来控制被判定为假的一方。但对于假悟空这样的,靠说服几乎是不可能的。只有如来有“普阅周天之事、遍识周天之物、广会周天之种类”的资源和能力。一个金钵盂,不多费功夫,便可以使假悟空露出本象。

  综上,因为沙僧没有分辨的资源和工具,唐僧、观音菩萨、玉帝和托塔李天王的资源和工具有限,所以,我们不能认为他们玩忽职守,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哪怕真假悟空闹出严重的后果。

  地藏王菩萨的谛听,说明了另一个重要的真相,那就是自认为自己有能力分辨真假,并且依据这个能力作出裁判的时候,真假悟空中的任何一个都会不服气,觉得不公平。

  既使是那个弄虚作假的假悟空,它也仍会坚持说自己是真的,而且往往假的可能更会闹腾,会指责裁判者偏袒,不够中立。

  所以,谛听说“恐恶发,搔扰”,没有后续能力控制混乱的局面。更何况,地府和凌霄宝殿,与真悟空先前有矛盾,也是应避嫌的。

  所以,也不能苛责地藏王菩萨和谛听。

  只有如来,有全知全能,有强大的资源和能力分辨真假,并且有能力控制可能出现的混乱局面。

  民事的裁判,也是同样道理。民事诉讼的裁判者,对于一些表层的虚假,他是有资源和能力,因此也是有责任去分辨的,譬如伪造笔迹的借条,他可以委托专门人员去作鉴定。一般的,在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做出真假的判断的。这就好比托塔天王的照妖镜,可以照出一般的妖的本象。

  但是,对于深层的虚假,他没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去分辨,譬如借条是原告要挟被告写的,或者夸大了借款的金额。这种情况,这种作假的原告一般是和六耳猕猴一样,有着非常强的作伪水平以及顽固的虚伪品质的。除非动用刑事手段,这种原告不会承认自己作假的。

  但是民事裁判者是不具备动用刑事手段的权力和资源的。也不可能被告方一提出对方要挟我写借条,就移送刑事调查,除非在案证据显示有重大嫌疑。否则,民事诉讼就乱套了。而受要挟的被告,也可以行使自己的刑事控告权,让有相应调查资源、能力和责任的机构、人员去调查真伪。

  因此,如果民事裁判者根据原告、被告的举证,没有分辨出真假,没有徇私枉法,就无需承担过重的责任,尤其是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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