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張能

  一項民事裁判,如果摻雜了私利,是簡單的,因爲它只要按照慾望魔鬼的指示去裁判。

  一項民事裁判,如果憑着公心,很多時候是很難的,因爲面對的是私心私利,一方說自己真,說別人假,而另一方也如是說。任何一方又都是“人民”的一份子。

  當然,裁判者有責任去分辨真假,但是責任取決於裁判者的能力,能力受制於資源和工具,如果缺乏資源和工具,將重大的責任加於裁判者身上,這種對裁判者的裁判,本身也是不公平的。

  我們拿真假美猴王的故意來看。

  

  首先是沙僧。

  

  他分辨不出真假美猴王,儘管在他到花果山找孫悟空時,有蛛絲馬跡顯露出那高坐水簾洞前石臺之上孫悟空可能是假的,譬如這個孫悟空把通關文牒唸了又念,又變臉太快,不肯與沙僧相認,而二人一向關係不錯,所說的“自己上西方拜佛求經”也不符合孫悟空的一貫性格。

  然後,真假孫悟空都對觀音菩薩說“沙悟淨肉眼愚蒙,不能分識,有力難助”

  

  第二是南海觀音菩薩。

  

  觀音菩薩先是看,看良久,莫想能認。

  然後念暗念《緊箍兒咒》,看哪個害疼的便是真,不疼的便是假。結果兩個一齊喊疼,都抱着頭,地下打滾。於是,觀音菩薩儘管有“運心三界,慧眼遙觀,遍周宇宙”的能力,最終也沒分辨出真假。

  

  第三是南天門外衆天神。

  

  衆天神看了多時,也不能辨。接着是玉帝叫託塔李天王“把照妖鏡來照這廝誰真誰假,教他假滅真存。”託塔李天王天王即取鏡照住,請玉帝同衆神觀看。鏡中乃是兩個孫悟空的影子,金箍衣服,毫髮不差。玉帝亦辨不出。

  

  第四是唐僧。

  

  三藏見了,就唸《緊箍兒咒》,二人一齊叫苦道:“我們這等苦鬥,你還咒我怎的?莫念!莫念!”,唐僧與真悟空朝夕相處,也不認得真假。

  

  第五是森羅殿上的陰君。

  

  他叫了管簿判官一一從頭查勘,啓動大數據調查,也查不出真假。

  

  第六是地藏王菩薩和諦聽。

  

  諦聽是地藏菩薩經案下伏的一個獸。

  諦聽伏在地下,須臾抬起頭來,對地藏道:“怪名雖有,但不可當面說破,又不能助力擒他。”

  地藏道:“當面說出便怎麼?”

  諦聽道:“當面說出,恐妖精惡發,搔擾寶殿,致令陰府不安。”

  又問:“何爲不能助力擒拿?”

  諦聽道:“妖精神通,與孫大聖無二。幽冥之神,能有多少法力?故此不能擒拿。”

  藏道:“似這般怎生祛除?”

  諦聽言:“佛法無邊。”

  地藏早已省悟,即對行者道:“你兩個形容如一,神通無二,若要辨明,須到雷音寺釋迦如來那裏,方得明白。”

  

  最後是到了西天雷音。

  

  如來看出假悟空是六耳獼猴,拋出金鉢盂,罩住了假悟空,顯出六耳獼猴本象。

  沙僧沒有任何資源和工具,可以用來增加分辨真假的能力,正像真假孫悟空說的“肉眼愚蒙,不能分識,有力難助”。一般的天神也是如此。所以,我們不能怪他們。

  唐僧、觀音菩薩、玉帝和託塔李天王,都是有資源和工具的。但是唐僧和觀音菩薩念《緊箍兒咒》,假悟空是可以做出頭疼的表象的。照妖鏡的功能也有限,相當於一個鑑定工具,也只是看到表象,沒法照見本質。

  地藏王菩薩的諦聽,照這個諦聽自己的說法,倒是可以分辨真假的,但它不敢說,因爲沒有控制局面的資源和能力。也許只能靠說服來控制被判定爲假的一方。但對於假悟空這樣的,靠說服幾乎是不可能的。只有如來有“普閱周天之事、遍識周天之物、廣會周天之種類”的資源和能力。一個金鉢盂,不多費功夫,便可以使假悟空露出本象。

  綜上,因爲沙僧沒有分辨的資源和工具,唐僧、觀音菩薩、玉帝和託塔李天王的資源和工具有限,所以,我們不能認爲他們翫忽職守,沒有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哪怕真假悟空鬧出嚴重的後果。

  地藏王菩薩的諦聽,說明了另一個重要的真相,那就是自認爲自己有能力分辨真假,並且依據這個能力作出裁判的時候,真假悟空中的任何一個都會不服氣,覺得不公平。

  既使是那個弄虛作假的假悟空,它也仍會堅持說自己是真的,而且往往假的可能更會鬧騰,會指責裁判者偏袒,不夠中立。

  所以,諦聽說“恐惡發,搔擾”,沒有後續能力控制混亂的局面。更何況,地府和凌霄寶殿,與真悟空先前有矛盾,也是應避嫌的。

  所以,也不能苛責地藏王菩薩和諦聽。

  只有如來,有全知全能,有強大的資源和能力分辨真假,並且有能力控制可能出現的混亂局面。

  民事的裁判,也是同樣道理。民事訴訟的裁判者,對於一些表層的虛假,他是有資源和能力,因此也是有責任去分辨的,譬如僞造筆跡的借條,他可以委託專門人員去作鑑定。一般的,在具備鑑定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做出真假的判斷的。這就好比托塔天王的照妖鏡,可以照出一般的妖的本象。

  但是,對於深層的虛假,他沒有足夠的資源和能力去分辨,譬如借條是原告要挾被告寫的,或者誇大了借款的金額。這種情況,這種作假的原告一般是和六耳獼猴一樣,有着非常強的作僞水平以及頑固的虛僞品質的。除非動用刑事手段,這種原告不會承認自己作假的。

  但是民事裁判者是不具備動用刑事手段的權力和資源的。也不可能被告方一提出對方要挾我寫借條,就移送刑事調查,除非在案證據顯示有重大嫌疑。否則,民事訴訟就亂套了。而受要挾的被告,也可以行使自己的刑事控告權,讓有相應調查資源、能力和責任的機構、人員去調查真僞。

  因此,如果民事裁判者根據原告、被告的舉證,沒有分辨出真假,沒有徇私枉法,就無需承擔過重的責任,尤其是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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