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凌是一個社會關注的問題。哪些行爲屬於校園欺凌?學生欺凌的教育懲戒如何進行?近日,廣東省教育廳等十三部門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試行)》,對校園欺凌提出綜合治理有關要求。

廣東出臺的文件具體都有哪些內容?教育小微帶大家一起看看↓↓↓

Q

學校在學生欺凌綜合治理中應履行哪些職責?

A

學校應建立學校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健全防治學生欺凌的規章制度和措施,將防治學生欺凌工作納入學校教職工崗位職責;開展多種形式的防治學生欺凌教育,增強學生的是非觀念和法治意識;完善預防和處置學生欺凌的應急預案和處置流程,妥善處理學生欺凌事件;認定學生欺凌事件的性質和等級,對實施欺凌的學生進行法治教育或懲戒;教育學生監護人增強法治意識,指導監護人科學實施家庭教育,依法督促監護人履行法定監護職責等等。

Q

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如何構成?

A

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由學校主要負責人、法制副校長、教職工代表、德育主任、安全主任、少先隊大隊輔導員或校團委負責人、家長委員會代表、校外專家等人員組成,學校主要負責人任委員會主任。高中階段教育的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應吸納學生代表參加。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立縣(市、區)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委員會並向社會公佈,統一受理和處理本行政區域內學生欺凌事件的申訴工作。

地級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本行政區域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專家庫,協助學校和縣(市、區)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委員會開展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和專家對轄區內學校的學生欺凌進行專項調查與評估活動,並支付費用。學校可以委託第三評估機構和專家對本校的學生欺凌情況進行專項調查和評估;可以委託社工、社會心理諮詢師等專業機構爲欺凌事件發生後的中小學生及其家庭提供個案跟蹤服務,並支付費用。

Q

學校發現學生欺凌苗頭應該如何處理?

A

學生欺凌苗頭是指介於打鬧嬉戲與欺凌行爲之間的一方言語或動作造成另一方精神痛苦等行爲。

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對排查發現欺凌事件的苗頭,應進行風險評估。一般欺凌苗頭由班主任根據本校實際採取批評教育等有效的干預措施,並及時與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溝通,督促其通過批評教育,正面引導等方式,使學生認識行爲的錯誤性質,及時予以改正,消除隱患;較大欺凌苗頭由學校、家長委員會溝通,通過批評教育、正面引導等方式,使該羣體成員認識行爲的錯誤性質,及時予以改正,消除隱患;重大欺凌苗頭,學校應與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聯繫,由村(居)民委員會協調配合學校,督促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綜合運用法治教育、家庭教育、社區教育、心理教育等多種方式轉變學生羣體的態度,糾正錯誤行爲,消除隱患。

Q

哪些事件屬於學生欺凌事件?

A

中小學生欺凌是指發生在校園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羣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羣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具體可分爲以下幾類:

◎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

1. 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的;

2. 侮辱其人格,程度較輕的;

3. 損壞他人財物,價值較低的;

4. 在社交媒體上發表貶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論的。

◎情節比較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1. 對被欺凌者拳打腳踢、掌摑拍打、推撞絆倒、拉扯頭髮等物理攻擊的;

2. 捏造事實誹謗被欺凌者的;

3. 在社交媒體用圖像貶低或者侮辱被欺凌者人格的;

4. 強脫被欺凌者衣物的;

5. 強索被欺凌者財物的;

6. 其他情節比較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1. 經過學校教育再次恃強凌弱的;

2. 在社交媒體上傳被欺凌者受欺凌圖像的;

3. 行爲違反治安管理法規,但未滿十四周歲不予處罰的;

4. 行爲違反治安管理法規,但依法屬於不予處罰的;

5. 攜帶刀具等器械威脅或毆打被欺凌者的;

6. 多次強脫被欺凌者衣物的;

7. 多次強索被欺凌者財物的;

8. 其他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欺凌者依法已達到法定責任年齡,欺凌行爲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或犯罪,且不屬於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責任的學生欺凌事件

Q

學生欺凌事件應該如何處置?

A

學校一般應在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啓動調查處理程序10日內完成調查,作出處理決定;學生欺凌事件情況複雜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由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負責人提出,經校長批准可以延長10日。

校園內發生的一般欺凌事件,班主任或其他教職工發現或者接到報告後,由班主任進行覈實,事實清楚的報德育主任。德育主任將報告及相關事實材料提交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由法制副校長、德育主任、安全主任、班主任、少先隊大隊輔導員或者校團委書記召開會議予以認定,並作出處理。

教職工發現、學生或者家長向學校舉報的嚴重欺凌事件,應按照學校學生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處理流程對事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根據欺凌事件的嚴重程度學校可以根據本校實際情況選擇校園內發生的學生欺凌事件未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處理工作程序、校園內發生的學生欺凌事件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處理工作程序來處理。

學校處置校外欺凌事件時,應及時聯繫欺凌事件發生地公安派出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請求協助調查。學校在調查中發現學生欺凌行爲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終止調查和處理:

1.學生的欺凌行爲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已經涉嫌構成犯罪的,應告知家長或者協助家長向公安機關報警,由公安機關處理;

2.學生欺凌事件發生地公安派出所已經立案調查或者已經處理完畢的;學生監護人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正在組織調解處理的,學校應告知學生監護人。

Q

不服學校作出的學生欺凌事件決定如何申訴?

A

學生或其監護人不服學校作出的學生欺凌事件決定進行申訴的,學生或其監護人應在收到學校《學生欺凌事件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申訴人可以提出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但都須提供學校《學生欺凌事件處理決定書》。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Q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存在爭議怎麼辦?

A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對欺凌事實、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的處理程序存在爭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啓動複查程序進行審查。

1.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複查調查組;

2. 複查調查組在學校詢問欺凌者、被欺凌者、圍觀者和學校有關人員,並實地勘察現場;

3. 調查結束後,複查調查組根據詢問筆錄和錄像集體討論,作出複查結論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

4.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複查調查報告集體討論,按照規定作出複查意見。

縣(市、區)複查工作應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完成。申訴複查期間涉及專門事項需要鑑定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也可以申請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縣(市、區)複查工作結束後,作出《學生欺凌事件複查決定書》。學生欺凌事件複查決定書應在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送達申訴人和被申訴人。

Q

對欺凌者應該如何教育懲戒?

A

學校對於在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中實施欺凌的學生應給予批評,責令其向被欺凌學生當面或書面道歉,取得諒解。

對於反覆發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學校可以根據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實施欺凌的學生相應的處分和責令寫檢討書。

學校對於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凌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進行批評的同時應給予以下懲戒:

1. 令其向被欺凌者當面或書面道歉,取得被欺凌者諒解;

2. 訓誡;

3. 紀律處分;

4. 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5. 由監護人陪同在學校進行爲期一週二次的法治教育。

學校對於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進行批評的同時給予以下懲戒:

1. 責令其向被欺凌者當面或書面道歉,取得被欺凌者諒解;

2. 紀律處分,其中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可以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

3. 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4. 由其監護人陪同在學校進行爲期一週三次的法治教育。

對於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凌學生轉送專門學校進行教育。

涉及違反治安管理的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公安機關爲主。公安機關對依法應給予欺凌者拘留處罰的,應依法利用拘留所做好教育矯治。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根據欺凌者違法的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可以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

涉嫌犯罪的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爲主。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的,應做好個別矯治和分類教育,依法利用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區矯正等機構或場所,由相關部門進行必要的教育矯治;依法不予刑事處罰的學生,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在作出決定、判決或者裁定之日起10日內將學生違法或者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危害程度及法律依據書面通報學校,學校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應給予紀律處分和進行專門法治教育,並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學習。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可根據學生犯罪的事實、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被欺凌學生人身傷害的賠償可以由學校調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來源 | 全國教育政務新媒體聯盟成員單位“廣東教育”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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