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不是件简单的事!好不容易挑到中意的款式,买单的时候却还要面对一些霸王条款!遭遇合同纠纷,分分钟能让人崩溃……

11月15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举办全区汽车销售行业规范格式合同行政约谈会议,30多家车企在列。

▲资料图

约谈会曝光了车商在格式合同中给消费者埋的6个大“坑”,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韦志中对此进行了分析点评。▼

定金条款对消费者不公平

合同表述:购车方需将约定之车价款缴清后方可提车。如购车方超过议定交车日期30日交付,供货方有权解除合约并没收全部定金;如供货方超过议定交车日期30天未能交车,购车方有权解除合约,供货方应全额退还定金给购车方。

专家点评:

此类条款属于涉嫌免除或减轻除销售方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限制消费者享有的“三包”权利

合同表述:买方提车前应当场对车辆号、外观、内饰、加装用品以及基本使用功能,特别对制动、转向、灯光、水、电、油、气等状况进行检查,如有异议,应当场向卖方提出;买方提车后,视为接受

专家点评:

此条款涉嫌免除或减轻销售者的三包义务,且限制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三包”权利。对车辆制动、电路、油、汽等,因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车商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并不能通过当面查验发现问题。同时,这也超出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范围。

排除消费者的依法解约权

合同表述:合同生效后,除车辆本身质量问题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退车要求。

专家点评:

此“合同解除条款”是对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情形的限缩,属于涉嫌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合法权利,不公平。比如甲方提供的车型、颜色或许诺附赠升级设备不兑现,未履行原合同中的约定,也不允许乙方退车,有失公允。

“任何问题全负责”太绝对

合同表述:在乙方开车离开销售点,至上路后,出现任何问题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翻车、罚款、交通事故。

专家点评:

此条款涉嫌免除产品销售方或生产方的基本义务。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因汽车本身质量缺陷引起的问题,经营者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限制消费者诉讼权利

合同表述: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家解读:

此条款涉嫌排除和限制消费者诉讼权利。除此之外,一些车商还要求消费者在店内购买其指定的保险、在其指定的银行办理车贷等,都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单方免除销售方责任

合同表述:客户提车后因证件不齐全、未上牌在行驶中被交警处罚和其他交通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专家点评:

此条款是涉嫌免除销售方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若因汽车本身质量引起的问题,销售者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商在格式合同中挖“坑”那么多,监管部门就没办法吗?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毛任健称,《广西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对利用格式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最高可罚5万元

其实,除了新车市场的格式合同外,二手车市场格式合同也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情况。有些二手车商明知车辆存在问题,还通过一些手段进行掩盖、隐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毛任健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企业删除违法条款,进行自纠。同时,将进行严查和整治,对不进行公示的,将按《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对于诚信经营的商家,将打开办事“绿色通道”。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李俭芹

实习生陈丽萍

值班编委丨李   沛

值班主任丨陈韶烽

值班编辑丨谭双梅

值班校对丨唐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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