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不是件簡單的事!好不容易挑到中意的款式,買單的時候卻還要面對一些霸王條款!遭遇合同糾紛,分分鐘能讓人崩潰……

11月15日,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局”)舉辦全區汽車銷售行業規範格式合同行政約談會議,30多家車企在列。

▲資料圖

約談會曝光了車商在格式合同中給消費者埋的6個大“坑”,廣西大學法學院教授韋志中對此進行了分析點評。▼

定金條款對消費者不公平

合同表述:購車方需將約定之車價款繳清後方可提車。如購車方超過議定交車日期30日交付,供貨方有權解除合約並沒收全部定金;如供貨方超過議定交車日期30天未能交車,購車方有權解除合約,供貨方應全額退還定金給購車方。

專家點評:

此類條款屬於涉嫌免除或減輕除銷售方責任的不公平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限制消費者享有的“三包”權利

合同表述:買方提車前應當場對車輛號、外觀、內飾、加裝用品以及基本使用功能,特別對制動、轉向、燈光、水、電、油、氣等狀況進行檢查,如有異議,應當場向賣方提出;買方提車後,視爲接受

專家點評:

此條款涉嫌免除或減輕銷售者的三包義務,且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的“三包”權利。對車輛制動、電路、油、汽等,因專業性、技術性較強,車商與消費者信息不對稱,並不能通過當面查驗發現問題。同時,這也超出了《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規定的現場可查驗的質量狀況範圍。

排除消費者的依法解約權

合同表述:合同生效後,除車輛本身質量問題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退車要求。

專家點評:

此“合同解除條款”是對合同法關於法定解除情形的限縮,屬於涉嫌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的合法權利,不公平。比如甲方提供的車型、顏色或許諾附贈升級設備不兌現,未履行原合同中的約定,也不允許乙方退車,有失公允。

“任何問題全負責”太絕對

合同表述:在乙方開車離開銷售點,至上路後,出現任何問題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擔,包括翻車、罰款、交通事故。

專家點評:

此條款涉嫌免除產品銷售方或生產方的基本義務。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若因汽車本身質量缺陷引起的問題,經營者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限制消費者訴訟權利

合同表述:因本合同產生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專家解讀:

此條款涉嫌排除和限制消費者訴訟權利。除此之外,一些車商還要求消費者在店內購買其指定的保險、在其指定的銀行辦理車貸等,都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

單方免除銷售方責任

合同表述:客戶提車後因證件不齊全、未上牌在行駛中被交警處罰和其他交通事故責任全部由乙方承擔。

專家點評:

此條款是涉嫌免除銷售方責任的不公平格式條款。若因汽車本身質量引起的問題,銷售者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車商在格式合同中挖“坑”那麼多,監管部門就沒辦法嗎?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副局長毛任健稱,《廣西合同格式條款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5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對利用格式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爲最高可罰5萬元

其實,除了新車市場的格式合同外,二手車市場格式合同也存在很多不規範的情況。有些二手車商明知車輛存在問題,還通過一些手段進行掩蓋、隱藏,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毛任健表示,市場監管部門將責令企業刪除違法條款,進行自糾。同時,將進行嚴查和整治,對不進行公示的,將按《條例》規定進行處罰;對於誠信經營的商家,將打開辦事“綠色通道”。

來源丨南國早報記者李儉芹

實習生陳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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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校對丨唐梅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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