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今天(9號)上午舉行政策例行吹風會,市場監管總局介紹,近年來,預付式消費種種亂象成爲老百姓的煩心事和放心消費的堵點。7月1日將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主要是從三個方面進一步強化了經營者的義務:

  • 一是設立“書面合同”的義務。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款或者費用、預付款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通過書面合同的形式,強化對經營者遵守承諾的約束,降低消費者維權時的舉證難度。
  • 二是強化“按約履行”的義務。經營者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不得任意加價。如果經營者沒有按照約定提供,應當按照消費者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還預付款。針對經營者降低質量、偷工減料、服務縮水等情形,《條例》首次賦予了消費者合同解除權,而且經營者要退的不僅僅是預付款的餘額,而是要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違約情況來定。
  • 三是明確“事中告知”的義務。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告知消費者,繼續履行義務或者退還沒有消費的預付款餘額。即使經營者沒有主觀的過錯,也將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者顯著增加消費者履行成本,《條例》同樣也賦予了消費者合同解除權。

市場監管總局表示,雖然押金是擔保而非預付款,但同樣有“預付”的形式和風險,也容易引發退款糾紛,所以這次《條例》對押金也作了相應的規定,要求經營者應當事先與消費者約定退還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時限,不得對退還押金設置不合理條件,符合條件的要及時退還。消費者違約時,經營者扣除押金應當以實際損失爲標準,而不是簡單的“全有全無”。

市場監管總局強調,預付費消費是一種商業模式,涉及各行各業,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領域內加強日常監管,查處違法行爲,處理消費投訴。比如,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由商務部門主管,教育、體育、文化旅遊、衛生健康、交通運輸也都有相應的職責,《條例》爲預付式消費設立了專門罰則,明確由各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處罰;對於預收費用後捲款跑路的,還將依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總檯央視記者 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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