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宋欽章    每經編輯 張益銘    

《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臨近正式實施日期,配套的實施細則也來了。

4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通知稱,爲保障《條例》落地實施,中國人民銀行研究起草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明確違規行爲處罰措施

《條例》作爲支付機構監管的綱領性文件,對支付機構的准入、業務規則、監管職責等作出了總體規定。爲保障《條例》有效實施,《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條例》中重要概念及內涵,細化行政許可規定,做好《條例》銜接性條款承接等。

爲適應行業發展變化,《條例》將支付業務重新劃分爲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但具體分類方式、新舊支付業務對應關係等仍有待明確。從《實施細則》內容來看,重新劃分業務類別不改變支付機構許可範圍,同時明確新舊支付業務銜接方式,爲支付機構設置了較爲充足的換證過渡期,最長可達近5年。

《實施細則》在“設立、變更與終止”章節,一是細化支付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等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條件和材料、審批程序和時限要求等;二是明確支付機構分公司備案,支付業務許可證展示、滅失公告、補發、換髮等要求。

在“支付業務規則”章節,一是規定儲值賬戶運營、支付交易處理業務分別細分爲Ⅰ類、Ⅱ類,並明確新舊分類方式對應關係;二是對支付機構制度建設作出規定,要求支付機構應將監管要求全部納入其公司制度;三是分段階梯式設置支付機構淨資產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四是明確用戶資料和交易記錄保管時限、收費調整要求等。

在“監督管理”章節,一是明確《條例》關於重大事項和風險事件報告、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適用的程序和制度要求;二是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支付機構股權實施穿透式監管,應在支付機構完成整改後受理其變更申請;三是明確支付機構變更事項報告範圍和具體要求。

在“法律責任”章節,一是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處罰權限;二是明確無證經營支付業務機構的處罰措施;三是明確支付機構違規行爲處罰措施。

推動新舊業務平滑過渡

博通分析金融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整體上,能夠看到主管部門希望支付行業保持穩定發展的態度沒有改變。《實施細則》對進一步保障《條例》有效實施,推動新舊業務平滑過渡有重要意義。

王蓬博告訴記者,其中有幾點值得注意:

第一,明確主要股東範圍擴大至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10%,但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第二,明確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其他審慎性條件,包括已經設立的非銀行支付機構還應當滿足經營狀況良好、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不存在無正當理由連續2年以上未開展支付業務的情況等條件。

第三,註冊資本金沒有“一 刀切”要求統一,而是要求根據業務範圍、牌照類型和地域範圍細化,符合行業發展現實以及各業務類型風險對應需要。

第四,一直被行業關注的業務類型劃分得以明確,且將原有業務牌照分類全部劃入新的分類。既保證了原有業務和牌照順利銜接過渡,又能根據各機構業務和牌照特點重新制定更加直接和細化的監管規定,保證監管穿透性和全面性。

第五,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淨資產最低限額以及淨資產與備付金日均餘額的比例,是保障支付體系和客戶的資金安全的重要體現,系統重要性非銀行支付機構還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滿足附加比例要求,也說明非銀行支付機構對金融系統和金融安全的重要性有所提升。

第六,明確規定各非銀行支付機構的過渡期爲《實施細則》施行日至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爲5年,編者注),過渡期不滿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爲非銀行支付機構留下了較爲寬鬆的過渡時間。

第七,再次明確過渡期業務監管和制度銜接,《條例》施行之日起,各類支付業務規則暫沿用原預付卡、網絡支付、條碼支付、銀行卡收單等制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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