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互聯網貸款重磅新規來了!個人授信不能超過20萬,不得購房、炒股,嚴禁商業銀行與這些機構合作...最全看點在這裏!)

今天,銀保監會週末加班,發佈《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

《辦法》明確規定,單戶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不得用於購房、炒股等投資,另外,嚴格禁止商業銀行與有違規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記錄的第三方機構合作。以下是《辦法》中的一些看點:

《辦法》12大看點

1、互聯網貸款應當遵循小額、短期、高效和風險可控的原則。

2、單戶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

3、商業銀行應當對互聯網貸款業務實行統一管理,將互聯網貸款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健全適應互聯網貸款業務特點的風險治理架構、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內部控制和審計體系,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互聯網貸款業務風險,確保互聯網貸款業務發展與自身風險偏好、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

互聯網貸款業務涉及合作機構的,授信審批、合同簽訂等核心風控環節應當由商業銀行獨立有效開展。

4、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按照互聯網貸款的區域、行業、品種等,確定單戶用於生產經營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授信額度上限。對期限超過一年的上述貸款,至少每年對該筆貸款對應的授信進行重新評估和審批。

5、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等要求,通過構建身份認證模型,採取聯網覈查、生物識別等有效措施識別客戶,線上對借款人的身份數據、借款意願進行覈驗並留存,確保借款人的身份數據真實有效,借款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商業銀行對借款人的身份覈驗不得全權委託合作機構辦理。

6、商業銀行應當通過合法渠道和方式獲取目標客戶數據,開展貸款營銷,並充分評估目標客戶的資金需求、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商業銀行應當在貸款申請流程中,加入強制閱讀貸款合同環節,並設置合理的閱讀時間限制。

商業銀行自身或通過合作機構向目標客戶推介互聯網貸款產品時,應當在醒目位置充分披露貸款主體、貸款條件、實際年利率、年化綜合資金成本、還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諮詢投訴渠道和違約責任等基本信息,保障客戶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不得采取默認勾選、強制捆綁銷售等方式剝奪消費者意思表示的權利。

7、商業銀行應當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貸款資金不得用於以下事項:

(一)購房及償還住房抵押貸款;

(二)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產品和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

(三)固定資產、股本權益性投資;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用途。

8、商業銀行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和不符合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經營資質監管要求的合作機構提供的直接或變相增信服務。商業銀行與有擔保資質和符合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經營資質監管要求的合作機構合作時應當充分考慮上述機構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風險。

9、商業銀行不得委託有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記錄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貸款清收。商業銀行應明確與第三方機構的權責,應當要求其不得對與貸款無關的第三人進行清收。商業銀行發現合作機構存在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行爲的,應當立即終止合作,並將違法違規線索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10、商業銀行應當持續對合作機構進行管理,及時識別、評估和緩釋因合作機構違約或經營失敗等導致的風險。對合作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全面評估一次,發現合作機構無法繼續滿足准入條件的,應當及時終止合作關係,合作機構在合作期間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爲的,應當及時將其列入本行禁止合作機構名單。

11、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互聯網貸款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爲嚴重危及商業銀行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應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嚴重違反本辦法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12、在過渡期安排方面,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過渡期爲《辦法》實施之日起2年。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對照《辦法》制定整改方案並有序實施,存量業務到期自動結清。過渡期結束後,商業銀行不得再發放或者存續違反《辦法》規定的互聯網貸款。

五方面規範互聯網貸款,有效防範風險

此外,銀保監有關部門負責人還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在提到防控互聯網貸款風險的針對性措施時,銀保監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互聯網貸款業務具有高度依託大數據風險建模、全流程線上自動運作、極速審批放貸等特點,易出現過度授信、多頭共債、資金用途不合規等問題。爲有效防控互聯網貸款業務風險,《辦法》重點從以下方面進行規範。

一是明確互聯網貸款小額、短期的原則,對消費類個人信用貸款授信設定限額,防範居民個人槓桿率快速上升風險。

二是加強統一授信管理,防止過度授信。商業銀行應當全面瞭解借款人信用狀況,並通過風險監測預警模型持續性進行監測和評估,發現預警觸發條件的,應及時預警。

三是加強貸款支付和資金用途管理。商業銀行對符合相應條件的貸款應採取受託支付方式,並精細化受託支付限額管理。貸款資金用途應當明確、合法,不得用於購房、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和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不得用於固定資產和股本權益性投資等。如發現貸款用途違法違規或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的,應當採取措施提前收回貸款。

四是對風險數據、風險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要求,壓實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主體責任。

五是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建立數據統計與監測機制,並可根據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情況、風險水平等因素提出審慎性監管要求,嚴守風險底線。

四大措施防止合作機構風險向銀行傳染

另外,銀保監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目前,商業銀行通過多種方式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有效規範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各類機構之間優勢互補、提高效率,但部分銀行對合作機構管理較爲粗放,如沒有建立全行統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機構資質存在缺陷、對合作機構的持續性管理不足等,引發銀行聲譽風險。

爲引導商業銀行審慎開展與合作機構的合作,防止合作機構風險向銀行傳染,《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從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統性的管理機制,提升其精細化管理能力。

一是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各類合作機構的全行統一的准入機制,並實施分層分類管理。商業銀行應當從經營情況、管理能力、風控水平等方面對合作機構進行准入前評估,合作機構資質應和其承擔的職能相匹配。

二是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簽訂的書面合作協議中,應明確合作範圍、操作流程、各方權責、風險分擔、客戶權益保護等內容。合作協議應體現收益和風險相匹配的原則。

三是商業銀行應當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與合作機構的信息、合作類產品的信息、自身與合作各方權利義務等,避免客戶產生品牌混同。

四是商業銀行應當持續對合作機構進行管理,定期進行全面評估;發現合作機構無法繼續滿足准入條件的,應當及時終止合作關係。

四大要求保護消費者權益

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辦法》提出四大要求:

一是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互聯網借款人權益保護機制,將消費者保護嵌入互聯網貸款業務全流程管理,做到賣者盡責。

二是圍繞借款人數據來源、使用、保管等問題,對商業銀行提出明確要求,特別對取得借款人風險數據授權時進行了具體規定。

三是要求商業銀行落實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義務,應充分披露貸款主體、實際年利率、年化綜合資金成本、還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諮詢投訴等信息,切實保障客戶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四是嚴格禁止商業銀行與有違規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記錄的第三方機構合作。

不設行政許可,商業銀行均可按照《辦法》規定開展業務

互聯網貸款作爲傳統線下貸款的重要補充,可以服務傳統金融渠道難以觸及的客戶羣體,其普惠金融特性較爲突出。

爲此,《辦法》按照法律法規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設行政許可,商業銀行均可按照《辦法》規定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

另一方面,在強化風險管理、加強監管的同時,對用於生產經營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授信額度及期限作了相應靈活處理,有助於確保通過互聯網渠道開展小微企業融資的連續性,提升小微企業和小微企業主信用貸款的佔比,在疫情防控和經濟下行壓力增大的關鍵期可以有效支持實體經濟。

以下是問答全文:

爲規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經營行爲,促進互聯網貸款業務平穩健康發展,銀保監會起草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制定出臺《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近年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快速發展,各類商業銀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與傳統線下貸款模式相比,互聯網貸款具有依託大數據和模型進行風險評估、全流程線上自動運作、無人工或極少人工干預、極速審批放貸等特點,在提高貸款效率、創新風險評估手段、拓寬金融客戶覆蓋面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與此同時,互聯網貸款業務也暴露出風險管理不審慎、金融消費者保護不充分、資金用途監測不到位等問題和風險隱患。

現行相關管理辦法未完全覆蓋上述問題,且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對客戶進行線上認證,實際上已突破了面談面籤和實地調查等規定。因此,有必要儘快補齊制度短板,促進互聯網貸款業務規範發展。

二、《辦法》制定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辦法》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堅持立足當前與着眼長遠相結合。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已有數年發展歷程,行業也積累了很多實踐經驗,《辦法》將現有互聯網貸款業務納入規範化軌道,促進新業態的健康發展。同時,適應金融科技發展的趨勢,拋棄一刀切的簡單監管思路,原則導向爲主,並預留監管政策空間。二是堅持服務實體經濟與防控金融風險相結合。《辦法》支持商業銀行通過互聯網貸款業務踐行普惠金融,滿足居民和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提高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蓋面。與此同時,堅持問題導向,注重防控金融風險,提出全面風險管理要求,傳導合規審慎開展互聯網貸款的理念,防止各類風險積聚。三是堅持鼓勵創新與加強監管相結合。一方面,堅持審慎包容的監管態度,鼓勵商業銀行穩步探索產品和服務創新,不斷提高自主風險管控能力。另一方面,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壓實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

三、《辦法》定義的互聯網貸款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辦法》將互聯網貸款定義爲“商業銀行運用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信息通信技術,基於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進行交叉驗證和風險管理,線上自動受理貸款申請及開展風險評估,並完成授信審批、合同簽訂、放款支付、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操作,爲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於借款人消費、日常生產經營週轉等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

根據上述定義,以下貸款不屬於《辦法》規範的範疇,仍適用現有授信、貸款等相關監管規制。一是線上線下結合,貸款授信核心判斷仍來源於線下的貸款。例如,目前大多數所謂的線上企業流動資金貸款、供應鏈融資等,商業銀行貸款調查、風險評估和預授信等實質風險評估環節均在線下完成,出於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慮將貸款申請及後續操作環節於線上完成。二是部分抵質押貸款。例如以房屋等資產爲抵押物發放的貸款,押品的評估登記等手續需要在線下完成。三是固定資產貸款。因固定資產貸款涉及較多線下審查內容,不屬於《辦法》互聯網貸款定義範圍內的貸款。

互聯網貸款除應遵守《辦法》規定外,也應遵守現有相關監管規制中關於授信、貸款等一般規定。

四、《辦法》對防控互聯網貸款風險,有哪些針對性措施?

互聯網貸款業務具有高度依託大數據風險建模、全流程線上自動運作、極速審批放貸等特點,易出現過度授信、多頭共債、資金用途不合規等問題。爲有效防控互聯網貸款業務風險,《辦法》重點從以下方面進行規範。

一是明確互聯網貸款小額、短期的原則,對消費類個人信用貸款授信設定限額,防範居民個人槓桿率快速上升風險。

二是加強統一授信管理,防止過度授信。商業銀行應當全面瞭解借款人信用狀況,並通過風險監測預警模型持續性進行監測和評估,發現預警觸發條件的,應及時預警。

三是加強貸款支付和資金用途管理。商業銀行對符合相應條件的貸款應採取受託支付方式,並精細化受託支付限額管理。貸款資金用途應當明確、合法,不得用於購房、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和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不得用於固定資產和股本權益性投資等。如發現貸款用途違法違規或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的,應當採取措施提前收回貸款。

四是對風險數據、風險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要求,壓實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主體責任。

五是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建立數據統計與監測機制,並可根據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情況、風險水平等因素提出審慎性監管要求,嚴守風險底線。

五、《辦法》在規範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管理方面提了哪些要求?

目前,商業銀行通過多種方式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有效規範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各類機構之間優勢互補、提高效率,但部分銀行對合作機構管理較爲粗放,如沒有建立全行統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機構資質存在缺陷、對合作機構的持續性管理不足等,引發銀行聲譽風險。爲引導商業銀行審慎開展與合作機構的合作,防止合作機構風險向銀行傳染,《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從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統性的管理機制,提升其精細化管理能力。一是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各類合作機構的全行統一的准入機制,並實施分層分類管理。商業銀行應當從經營情況、管理能力、風控水平等方面對合作機構進行准入前評估,合作機構資質應和其承擔的職能相匹配。二是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簽訂的書面合作協議中,應明確合作範圍、操作流程、各方權責、風險分擔、客戶權益保護等內容。合作協議應體現收益和風險相匹配的原則。三是商業銀行應當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與合作機構的信息、合作類產品的信息、自身與合作各方權利義務等,避免客戶產生品牌混同。四是商業銀行應當持續對合作機構進行管理,定期進行全面評估;發現合作機構無法繼續滿足准入條件的,應當及時終止合作關係。

在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時,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自主風控的原則審慎開展業務,避免成爲單純的資金提供方。《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獨立進行風險評估和授信審批,按照適度分散的原則選擇合作機構,避免對合作機構的過度依賴;同時要求銀行將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總額納入限額管理,並對單筆貸款出資比例實行區間管理。

六、《辦法》如何體現服務實體經濟的思路?

互聯網貸款不僅有利於銀行提升金融科技水平,促進其轉型發展,也有利於更好更便捷地滿足居民合理消費需求和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互聯網貸款作爲傳統線下貸款的重要補充,可以服務傳統金融渠道難以觸及的客戶羣體,其普惠金融特性較爲突出。爲此,《辦法》按照法律法規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設行政許可,商業銀行均可按照《辦法》規定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另一方面,在強化風險管理、加強監管的同時,對用於生產經營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授信額度及期限作了相應靈活處理,有助於確保通過互聯網渠道開展小微企業融資的連續性,提升小微企業和小微企業主信用貸款的佔比,在疫情防控和經濟下行壓力增大的關鍵期可以有效支持實體經濟。

七、《辦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出哪些要求?

《辦法》以互聯網貸款開展中消費者保護的痛點、難點爲出發點和落腳點,針對互聯網貸款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數據保護不到位、清收管理不規範等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問題,《辦法》在多個章節全面提出消費者保護要求。一是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互聯網借款人權益保護機制,將消費者保護嵌入互聯網貸款業務全流程管理,做到賣者盡責。二是圍繞借款人數據來源、使用、保管等問題,對商業銀行提出明確要求,特別對取得借款人風險數據授權時進行了具體規定。三是要求商業銀行落實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義務,應充分披露貸款主體、實際年利率、年化綜合資金成本、還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諮詢投訴等信息,切實保障客戶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四是嚴格禁止商業銀行與有違規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記錄的第三方機構合作。

八、《辦法》是否限制地方性商業銀行跨區展業?

地方法人銀行應當堅守發展定位,在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時主要服務當地客戶。考慮到各家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以及風險管理能力差異性較大,《辦法》暫未對地方法人銀行開展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設置統一的定量指標進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銀行應結合自身風控能力審慎開展此類業務,並確保有效識別和監測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同時,監管機構有權根據商業銀行跨區業務的規模、風險水平等提出進一步審慎性監管要求。

部分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的銀行不受《辦法》關於跨區經營的限制。

九、《辦法》的過渡期如何設置?

爲儘可能地保證現有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連續性和保護客戶權益,《辦法》按照“新老劃斷”的原則,設置2年過渡期。《辦法》實施之日起,新增業務應當符合《辦法》規定。過渡期結束後,商業銀行存量互聯網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規定。

爲強化現有存量業務的規範,《辦法》規定實施之日起一個月內,商業銀行應當將業務規劃、風險管控措施、存量業務、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情況報告監管機構。監管機構在對上述報告進行評估時發現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當採取相關監管措施。商業銀行存量業務需要整改的,應對照《辦法》制定相應的過渡期整改計劃與上述報告同步報告監管機構,由監管機構監督其有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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