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刑诉法,对逮捕案件审查的规定增加了新的条款,规定: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为进一步落实新刑诉法相关规定,提高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公开透明和司法公信力,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11月16日上午,思明区检察院就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召开逮捕案件公开审查,邀请区人大代表、侦查机关相关人员、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代表等人员参加。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检察机关如何让正义看得见

承办检察官介绍案情

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罗跃强作为承办检察官,介绍案情

2018年11月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到思明区湖滨南路一路口时,遇红灯时,未注意交通信号灯指示,导致车辆直行通过路口,与电动车、行人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刘某能积极配合民警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经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随后,与会各方代表就本案发表意见,尤其是重点围绕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展开讨论。侦查机关相关人员、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代表从本案的处理、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及逮捕必要性发表各方意见。

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简要介绍了提请逮捕的理由、双方赔偿的情况等,并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及羁押必要性进行了阐述。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围绕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赔偿谅解等情况发表意见。

受邀参加的区人大代表也发表意见,一方面肯定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审查的方式,拉近了老百姓和检察机关的距离,又让公平正义看得见;另一方面,通过逮捕案件公开审查,能听取多方意见,各方能充分表达诉求,该做法值得肯定。

讨论结束后,承办检察官表示本案会根据在案的事实和证据,并结合听证各方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逮捕案件公开审查

“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制度指在审查逮捕阶段,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主持,公开听取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意见的一种案件审查方式。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收集到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在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上争议较大的案件,才适用公开审查制度。

检察官

“以往审查逮捕案件,检察人员一般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案卷材料。而公开审查案件,能够听取各方意见,全面审核证据材料和了解案情,强化了审查逮捕工作的司法属性。”

近年来,思明区检察院多次开展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工作,并对审查逮捕模式进行完善探索,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让公正“看得见”,提高司法公信力。

文案:廖榆良、黄连通

图片:黄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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