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1.妊娠不足28周、胎兒體重不足1000g而終止稱流產。

2.妊娠12周前終止稱爲早期流產。

3.妊娠12周至不足28周終止稱爲晚期流產。

4.流產分爲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 臨牀類型

■基本類型:

√先兆流產

√難免流產

√不全流產

√完全流產

■特殊類型:

√稽留流產

√流產合併感染

√複發性流產 診斷與處理

1.先兆流產

診斷要點:

·出血少;

·腹痛輕或無;

·宮口未開、胎膜未破;

·子宮大小與停經週數相符。

處置原則:

■希望繼續妊娠者——保胎。

①臥牀休息、減少刺激、禁止性生活;

②肌注黃體酮10~20mg,口服VE;

③甲狀腺功能減退者可口服小劑量甲狀腺片;

■不希望繼續妊娠者:人工流產或引產。

2.難免流產

診斷要點:

·出血增多;

·腹痛加劇、陣發性;

·宮頸口已開,可見胎囊堵塞於宮頸口內;

·子宮大小與停經週數相符或略小。

處置原則:

·一旦確診,儘早清宮

1.早期流產:及時清宮、刮出物送病理;

2.晚期流產:靜點縮宮素,促進妊娠物排出。檢查排出物,必要時刮宮。

3.不全流產

診斷要點:

·子宮出血持續不止,可因流血過多而致休克;

·腹痛減輕;

·宮頸口擴張,可見部分妊娠物嵌頓於宮口;

·子宮小於停經週數。

處置原則:

·一經確診,立即清宮!

·術中可使用宮縮劑,減少出血利於操作;

·有休克者,應輸血輸液糾正休克;

·給予抗生素預防感染。

4.完全流產

診斷要點:

·有流產病史;

·陰道流血逐漸停止,腹痛亦隨之消失;

·檢查宮頸口已關閉,子宮接近正常大小;

·超聲示宮腔內無組織物殘留。

處置原則:

·完全流產一般不需刮宮。

5.稽留流產(過期流產)

指胚胎或胎兒已死亡滯留在宮腔內未能自然排出。

診斷要點:

·可有先兆流產的表現,出血時有時無;

·子宮不再長大反而縮小,早孕反應消失;

·宮頸口未開;

·子宮較停經週數小,質地不軟。

病理特點:

①胎盤組織機化與子宮粘連,不易剝離,清宮時容易出血;

②死胎愈久,胎盤溶解產生凝血活酶進入母體血液循環,引起凝血功能障礙的可能性越大;

③因雌激素不足,子宮收縮力降低,也容易出血;

④死胎稽留於宮腔內,容易招致感染。

稽留流產和死胎——最怕出現DIC

處置原則:

(1)術前化驗:

①必做出血及凝血功能檢查——若凝血功能障礙,應糾正後再行處理;

②血常規;

③做好輸血準備:血型、備血。

稽留流產和死胎——先查凝血再清宮。

(2)凝血功能正常者——術前準備:

①口服炔雌醇1mg,每日2次,5天。以提高子宮對縮宮素的敏感性;

②小於12周者,行刮宮術;

③大於12周者,靜脈點滴縮宮素引產、米非司酮加米索前列醇引產。

稽留流產和死胎——術前準備防出血。

6.複發性流產(習慣性流產)

定義:指同一性伴侶連續流產≥3次。

診斷要點:

每次流產多發生於同一妊娠月份,其流產經過與一般流產相同。

原因:

早期複發性流產——常爲黃體功能不足、染色體異常、免疫功能異常、甲狀腺功能低下等;

晚期複發性流產——子宮解剖異常、自身免疫異常、血栓前狀態等。

處理原則:

(1)本次流產的治療:

——依流產的類型給予相應的處理;

(2)針對複發性流產的治療:

——尋找病因→保胎治療→對因處理。

若爲宮頸功能不全,應在孕14~18周行宮頸環扎術,術後定期隨診,提前住院,待分娩發動前拆除縫線。

處置原則: ——先控制感染,再徹底清宮!

(1)流血不多:先控制感染,再清宮;

(2)流血較多:

①可用卵圓鉗鉗夾大塊兒妊娠物,以減少出血。但嚴禁全面搔刮宮腔,以防感染擴散;

②待感染控制後,再行徹底清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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