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7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进行座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审管办相关负责同志及部分法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全体检察官参加座谈。

会上,双方就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构成、证明标准,检察机关民事监督调查取证的范围及证据认定,如何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依职权组织调解解决纠纷以及如何推动解决同案不同判等检察监督和审判监督实务中出现的普遍性、争议性问题充分研讨交换意见。同时,对近几年来出现的村民待遇纠纷领域新问题、新情况交换了认识和看法,力争缩小认识差异,达成共识。

通过座谈,双方一致认为,检察院民事监督工作与法院民事审判监督工作纠正错误民事裁判、维护司法公正的目标是一致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关于加强工作沟通的规定应当进一步落实。在以后的工作中,对于司法实务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以及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和省高院审监庭应当加强交流。通过座谈交流促进双方换位思考,深入了解对方的认识、立场,更有效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实现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和审判监督工作的双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河

最后,黄河副检察长指出,这次座谈会是落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和审判监督工作联系的重要举措。保证国家民事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维护司法权威,是检法两院共同的职责。检法两院相关业务部门在防范和惩戒虚假诉讼、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保护、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纠纷等方面,有很大的配合空间。关于民事抗诉标准、检察权和审判权在民事纠纷中的定位差别等理论问题也需要双方共同深入思考研究。今后的工作中,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要加强与省高院审监、立案、审管部门的工作联系沟通,增进交流,求同存异,逐步缩小认识差异,争取最大程度地达成共识。

来源: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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