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人 董峻雨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抵押人拒不办理抵押登记,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基本案情】

2006年11月8日,甲公司与曹某、邓某、王某签订1份《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曹某用邓某、王某名下的1套房产作为抵押向甲公司借款50,000.00元,借款月综合费率为2.7%,月利率为0.3%,抵押借款期限为1个月。当日,邓某、王某向甲公司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标注“同意用此房抵押贷款”。房屋产权证已交给甲公司,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涉案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抵押人拒不办理抵押登记,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裁判主旨】

甲公司与曹某、邓某、王某签订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三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曹某没有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应当承担立即返还借款50,000.00元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0.3%的月利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护。

虽然涉案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但抵押合同依然有效。邓某、王某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拒绝承担抵押责任,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抵押合同的违约责任,原审判决邓某、王某在抵押房产价值范围内对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邓某、王某承担的是抵押合同的违约责任,不是抵押责任,因此,邓某、王某提出的抵押期限已过、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邓某、王某归还房屋产权证的上诉请求,已经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律师评语】

邓某、王某在本案中承担的是一种违约责任。《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未经登记抵押物权不成立,但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本案中,抵押合同签订后,邓某、王某即负有配合甲公司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义务,这一义务的履行便于甲公司取得抵押权,抵押权设立后,甲公司对其与曹某之间的债务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得到担保。而邓某、王某未配合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正是不履行这一义务的表现,是一种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即在其房产价值范围内,对甲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甲公司的损失,应为从曹某处无法实现的债权的金额,因此,邓某、王某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也就表现为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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