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用虛假證書入職公司能否將其解聘

編輯同志:我公司因急聘造價員而與鄧某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爲一個月。近日,在對鄧某進行轉正審覈時,公司發現他的學歷證書、造價員證等皆屬僞造。請問,我公司能否因其學歷造假將其解聘並拒絕支付試用期工資?

讀者 彭穎娟

彭穎娟讀者: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支付工資。一方面,公司與鄧某所籤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造價員屬專業性較強的工種,而鄧某卻利用公司急聘造價員之機,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下,隱瞞自己並不具備入職公司所需的工作資質,以僞造的學歷證書、造價員證應聘,其行爲構成欺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而該法第39條也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五)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正因爲鄧某在應聘時不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且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決定了公司隨時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另一方面,公司應當向鄧某支付工資。勞動合同法第28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4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爲無效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雖然本案所涉勞動合同無效,但鑑於鄧某已經付出相應勞動,且公司對其工作能力也予以了認可,因此,公司必須向其支付對應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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