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此次事件中,若潘某國存在醉酒駕車並超速行駛的情形,且越過道路中心實線駛入對向車道進行逆向行駛,該行爲具有嚴重的危險性,本次事件還造成了四死三傷的嚴重後果,潘某國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該罪的量刑可能將會達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此次事件中,如果潘某國存在醉酒駕車、超速行駛的情形的行爲已經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同時還造成了四人死亡三人受傷的嚴重後果,交通肇事後又逃逸的行爲,對潘某國的量刑可能就會加重至三年以上,如果死者中存在死亡結果是因潘某國逃逸而導致的,那麼法院對潘某國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能性就很大。

封面新聞記者 田之路

4月4日,內蒙古赤峯市敖漢旗發生一起3車相撞事故,造成一車4人死亡。經覈實,肇事司機潘某國系敖漢旗政法委副書記,其系酒後駕駛,發生事故後由同車人閆某華頂罪。潘某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造成四死一傷的慘劇,或面臨怎樣的刑罰?有律師認爲,潘某國的行爲還有可能會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將會達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據敖漢旗公安局5月1日通報,4月4日7時25分,赤峯市敖漢旗省道210線529KM+200M處發生一起三車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趙某啓、乘車人趙某山、趙某飛當場死亡,趙某海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楊某新、潘某國、閆某華受傷,三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

在公安機關調查初始階段,肇事車輛內乘客閆某華稱自己爲駕駛員,後經公安機關偵查,肇事車輛駕駛員爲潘某國,閆某華系冒名頂替。

後經鑑定,潘某國血液中酒精含量爲30.13mg/100ml,屬飲酒後駕車。經覈實,潘某國爲敖漢旗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閆某華爲敖漢旗人,無業,二人系朋友關係。

4月5日,潘某國被敖漢旗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6日,經敖漢旗人民檢察院批准,敖漢旗公安局對潘某國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執行逮捕。4月30日,敖漢旗公安局將潘某國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閆某華涉嫌包庇罪移送至敖漢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爲確保案件審理依法、公正、客觀、及時,5月8日,赤峯市人民檢察院指令敖漢旗人民檢察院報請指定管轄。同日,赤峯市人民檢察院商請赤峯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巴林左旗人民檢察院對全案依法審查起訴。目前,該案正在辦理中。

5月8日,經中共敖漢旗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免去潘某國敖漢旗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職務。

目前,該起交通事故善後調處工作正在進行中。

肇事司機潘某國系敖漢旗政法委副書記。從警方初步調查顯示,其駕車發生事故後沒有立即報警而是潛逃藏匿,在調查初始階段,還由其同車人閆某華冒名頂替潘某國駕駛車輛發生事故。交警對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後認爲,潘某國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超速行駛,遇前方停在非機動車道內的機動車駕駛人開啓左前車門時,採取不當越過道路中心實線駛入對向車道,是形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次要原因是停車路邊的越野車發生故障,駕駛員在道路上臨時停車開關車門時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而司法鑑定檢驗報告書顯示,潘某國血液中乙醇含量爲30.13mg/100ml,屬於酒駕。

四死一傷的慘劇,不禁讓人聯想到震驚全國,推動醉駕入刑的“成都孫偉銘案”。因其於2008年底,無證醉酒駕車,造成四死一重傷的慘案,最終“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他也是國內首位因無證醉酒駕車肇事而獲最高刑罰者。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發生在2008年底的孫偉銘無行駛證且醉酒駕車造成四死一重傷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法院一審認定孫偉銘的行爲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故依法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孫偉銘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09年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院作出二審判決,改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記者瞭解到,飲酒駕駛標準是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毫克/100毫升,但是不超過80毫克/100毫升。醉酒酒駕駛標準是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同樣是四死一傷的慘劇,潘某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他是否還會“數罪併罰”?最高會面臨怎樣的刑罰?對此,法律人士發表了看法。

封面新聞從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師和該所刑事辯護第三部主任羅晶翔律師處瞭解到,從目前瞭解的基本事實來看,此次事件的肇事者敖漢旗政法委原副書記潘某國,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此次事件中,如果潘某國存在醉酒駕車、超速行駛的情形的行爲已經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同時還造成了四人死亡三人受傷的嚴重後果,交通肇事後又逃逸的行爲,對潘某國的量刑可能就會加重至三年以上,如果死者中存在死亡結果是因潘某國逃逸而導致的,那麼法院對潘某國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能性就很大。

同時律師認爲,潘某國的行爲還有可能會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此次事件中,若潘某國存在醉酒駕車並超速行駛的情形,且越過道路中心實線駛入對向車道進行逆向行駛,該行爲具有嚴重的危險性,本次事件還造成了四死三傷的嚴重後果,潘某國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該罪的量刑可能將會達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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