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农民工追索工资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案件引起网友关注。据了解,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原告金某诉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判决结果是,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金某曾在某建筑公司某实验中学项目部工作,该公司未支付金某2015年6、7月两个月工资。2015年8月20日,该建筑公司某实验中学项目部胡某向金某出具欠条一张:“今欠王某2015年6、7月份工资共计18000元,承诺在2015年8月31日付清”。

经法院查明,该建筑公司某实验中学项目部存续时间为2015年4月22日至2015年9月30日,且该项目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故拖欠金某的劳动报酬应当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理中,法院认为金某提交的《欠条》系胡某在2015年8月20日所写,其承诺在2015年8月31日前付清一半,剩款在2015年9月15日之前付清。该欠条中加盖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欠条》到期后,至2018年8月10日金某起诉之日前,金某没有向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讨。一审法院认为,该案诉讼时效已届满,应当认定该案已过诉讼时效,遂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至2017年9月15日,诉讼时效已届满。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原告作为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事实上已经享受完毕,诉讼时效已因此而归于消灭。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本意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现存社会秩序。本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的规定,诉讼时效已届满。综上所述,应当认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遂作出上述判决。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我国多年来一直存在的现象,最近几年市级省级甚至国家层面都已出台相关政策着重治理,一度曾有国家领导人出面谈及这个现象。有网友看完判决结果评论道“???拖欠3年就可以名正言顺不用还了?”“赶紧追债吧,超过3年,法律都不帮你”“金某3年内不追债可能是忘了或者把借条搞丢了啊,3年不追债,就算自动放弃了?”“同意楼上,也有可能他追了人家不给啊”你怎么看法院的判决?欢迎在评论区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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