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周兆成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持槍殺人者——馬某潛逃的兒子已歸案,且已移交法院,他於4月29日去駐馬店市中院閱卷,向法院提交了《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民事索賠100多萬元,該案將於近日開庭審理。2007年2月24日,泌陽縣銅山鄉,常桂香與同村的馬某因土地承包糾紛引發衝突,馬某的兒子從父親手中奪過獵槍,開槍射殺3人。



4聲槍響,兩個兒子和一個孫子倒在槍口之下。4聲槍響,兩個兒子和一個孫子倒在槍口之下。

  河南省駐馬店市泌陽縣銅山鄉的常桂香13年來執着地爲兒孫討公道。從法院作出30多萬元的民事判賠至今,老人一家一分錢都沒有拿到。

  >>承包糾紛

  單管獵槍 4槍奪3命

  2020年5月10日,母親節,79歲的常桂香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兒子、孫子死得冤,我就想求個公道。”

  2007年2月24日,泌陽縣銅山鄉,常桂香與同村的馬某因土地承包糾紛引發衝突,馬某的兒子從父親手中奪過獵槍,開槍射殺3人。

  常桂香的孫子高某告訴華商報記者,案發時一共打了4槍,“馬某的兒子先是朝天鳴槍,隨後向我哥打了一槍,接着又朝我二叔開了一槍,最後開的一槍打死了我小叔。”

  高某之所以記憶猶新,是因爲當時17歲的他受到驚嚇。“我當年只有17歲,他(馬某的兒子)當時用槍口頂着我的腦門,我當時嚇壞了,我的小姑父出面制止說‘人都打成這樣了,你還打呀’……”

  高某回憶,小叔是直接被當場打死的,二叔和他的哥哥是在送醫途中嚥氣的。

  華商報記者注意到,警方現場繳獲單管獵槍一支、尚未用完的獵槍子彈4發,獵槍槍號949869,系2003年爲泌陽縣狩獵區部分羣衆統一配發的防獸槍支。案發後,馬某揹着獵槍向警方投案時供稱是自己持槍殺人,2011年,泌陽縣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顯示,“馬某之前供述稱是自己開槍是想將事情一人扛下來。”

  >>4人獲刑

  開槍行兇者潛逃12年落網

  常桂香介紹,案發後,馬某及其另一個兒子和兩個女婿因涉嫌犯聚衆鬥毆罪被拘,但是很快就被放出來,他們家人不斷反映,涉案人員才被批捕。

  華商報記者獲得的相關法院判決顯示,2011年馬某另一個兒子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兩個女婿均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2012年,馬某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2013年,河南省高院維持原判。

  當年的5名涉案者中,4人被判刑,唯獨馬某開槍的兒子潛逃,泌陽縣公安局成立專案組,在全國追捕,2019年9月13日,泌陽警方在廣東東莞市將其抓獲。經訊問,其對當年持獵槍殺死3人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交代在案發後爲逃避打擊,冒用他人身份在東莞隱姓埋名務工的經過。

  常桂香告訴華商報記者:“他潛逃了12年才抓住,我希望能判他死刑,立即執行,爲我冤死的兒孫求個公道。”

  >>受害者家屬

  沒拿到民事賠償一分錢

  13年過去了,常桂香忘不掉慘死在槍口下的兒孫,她的二兒子當時41歲,小兒子32歲,孫子只有19歲。家裏的男勞力慘死,對一個農村家庭的打擊可想而知,“我老伴傷心欲絕,當時氣得臥牀不起,案發不到2個月,就是2007年4月就走了,他是被氣死的。”

  “我今年79歲了,也落下了腰腿疼的毛病,眼睛也看不清了,也就是硬扛着吧……”

  13年來,常桂香經常隨身帶着材料四處奔波申訴,堅持要爲冤死的兒孫討回公道,希望嚴懲兇手的同時,能拿到應得的民事賠償。

  泌陽縣法院2011年9月26日出具的(2011)泌少刑初字第5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顯示,3人死亡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等合計30多萬元。“法院當時限定判決生效後的30日內付清,但9年過去了,我們家屬還一分錢都沒拿到。”

  常桂香告訴華商報記者,從一審判決至今,馬家也沒人提出承擔民事賠償,法院從政府救助的角度考慮,曾經分3年給了自己2.5萬元。無奈之間,常桂香向知名律師周兆成尋求法律幫助。

  >>殺人者將受審

  家屬索賠100萬餘元

  周兆成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持槍殺人者——馬某潛逃的兒子已歸案,且已移交法院,他於4月29日去駐馬店市中院閱卷,向法院提交了《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民事索賠100多萬元,該案將於近日開庭審理。

  周兆成表示,根據駐馬店市中院(2012)駐刑一初字第4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審理查明,馬某的兒子持單管單發的獵槍,一次只能擊發一枚子彈,在其朝天鳴放一槍後,從容冷靜地將子彈裝入獵槍,依次朝受害人開槍,從該細節可以看出,馬某父子對該故意殺人早有預謀,並無任何臨時起意殺人的慌張及猶豫。

  雖該案件涉及鄰里糾紛,但是馬某的兒子提前預謀攜帶單管單發獵槍連續朝3人開槍,造成3人死亡的嚴重後果,犯罪情節特別惡劣,依法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周兆成介紹,依據《民法總則》《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死者家屬提出包括死亡補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合理費用。

  “本案3名被害人被槍殺死亡時正值壯年,常桂香失去兩個兒子和一個孫子,有親人痛失父親,給一家人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馬某持槍殺人的兒子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應當向死者近親屬賠償及支付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害費用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華商報記者 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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