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该公开表信息显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店支行因贷款三查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潍坊银保监分局于4月30日,罚款5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等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贷款三查不尽职,山东昌邑农商行一支行被罚款五十万元

5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发布“潍坊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潍银保监罚决字〔2020〕7号)”。

该公开表信息显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店支行因贷款三查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潍坊银保监分局于4月30日,罚款50万元。

贷款三查制度是指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等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