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該公開表信息顯示,山東昌邑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店支行因貸款三查不盡職,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濰坊銀保監分局於4月30日,罰款50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等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原標題:貸款三查不盡職,山東昌邑農商行一支行被罰款五十萬元

5月11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發佈“濰坊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濰銀保監罰決字〔2020〕7號)”。

該公開表信息顯示,山東昌邑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店支行因貸款三查不盡職,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濰坊銀保監分局於4月30日,罰款50萬元。

貸款三查制度是指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等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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