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5日10時許,韓某某駕駛載乘車人張某某的晉H*****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國道108線470KM+200M處左轉彎時,與由西向東行駛杜某某駕駛的晉02*****變型拖拉機相撞,造成張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剖析:

  當事人韓某某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之規定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當事人杜某某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確保安全、通暢的原則上通行。”之規定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張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交警提示:在通過類似的路口時,車輛進入路口前一定注意觀察,讓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車輛轉彎的,一定讓直行的車輛優先通行;如果不注意避讓,非常容易發生交通事故。請廣大機動車駕駛人養成自覺遵守交規良好習慣,尤其在過路口時做到不搶行、不快行、要讓行,謹慎駕駛,安全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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