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山东监管局对金正大及万连步、李计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因金正大2019年度净利润修正为1.21亿元,较此前业绩快报披露的2.36亿元减少1.15亿元,存在较大差异,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金正大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中华网财经讯,5月11日,金正大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的公告。因金正大2019年度净利润修正为1.21亿元,较此前业绩快报披露的2.36亿元减少1.15亿元,存在较大差异,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金正大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2019年业绩修正后净利减少1亿多 金正大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

2020年2月28日,金正大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36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3.96%。2020年4月29日,金正大披露的《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201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显示,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修正为1.21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71.28%。金正大在《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及《201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中披露的2019年度经营业绩较2018年度发生大幅变动,且与《2019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的经营业绩存在较大差异。金正大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2019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万连步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计国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有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山东监管局对金正大及万连步、李计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山东监管局表示,金正大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保证投资者及时获取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财务信息。同时,金正大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保留意见涉及的部分相关事项仍有尚未消除的情形。金正大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确保信息披露合规性。

山东监管局要求金正大相关书面报告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金正大表示,上述行为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金正大及相关负责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他们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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