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浪财经讯 2020年5月8日,南京中院发布四则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证券法》相关规定,决定对投资者诉怡球资源(代码601388)、辉丰股份(代码002496)、澄星股份(代码600078)、蓝丰生化(代码002513)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采用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在30日内向南京中院登记起诉主张相应的投资损失。“此前我们已经先后代理两批澄星股份投资者向南京中院提交起诉材料,目前正在继续征集受损投资者索赔”厉健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南京中院登记条件,暂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可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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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2020年5月8日,南京中院发布四则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证券法》相关规定,决定对投资者诉怡球资源(代码601388)、辉丰股份(代码002496)、澄星股份(代码600078)、蓝丰生化(代码002513)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采用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在30日内向南京中院登记起诉主张相应的投资损失。(新浪股民维权入口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南京中院批量启动代表人诉讼程序,在投资者权益维护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根据公告的索赔登记条件,我们正在积极征集受损投资者参与起诉。

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此前我们已经先后代理两批澄星股份投资者向南京中院提交起诉材料,目前正在继续征集受损投资者索赔”厉健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南京中院登记条件,暂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可起诉索赔:

1、在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12月23日期间购买澄星股份股票,并于2015年12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部分股票的投资者;

2、在2015年6月17日至2019年5月1日期间购买怡球资源股票,并于2019年5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部分股票的投资者;

3、在2016年8月23日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购买蓝丰生化股票,并于2019年1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部分股票的投资者;

4、 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购买辉丰股份股票,并于2018年4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部分股票的投资者。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买卖该股票的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详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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