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浪財經訊 2020年5月8日,南京中院發佈四則公告,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證券法》相關規定,決定對投資者訴怡球資源(代碼601388)、輝豐股份(代碼002496)、澄星股份(代碼600078)、藍豐生化(代碼002513)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採用代表人訴訟方式審理,符合條件的受損投資者可在30日內向南京中院登記起訴主張相應的投資損失。“此前我們已經先後代理兩批澄星股份投資者向南京中院提交起訴材料,目前正在繼續徵集受損投資者索賠”厲健律師稱,根據司法解釋、南京中院登記條件,暫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資者可起訴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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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訊 2020年5月8日,南京中院發佈四則公告,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證券法》相關規定,決定對投資者訴怡球資源(代碼601388)、輝豐股份(代碼002496)、澄星股份(代碼600078)、藍豐生化(代碼002513)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採用代表人訴訟方式審理,符合條件的受損投資者可在30日內向南京中院登記起訴主張相應的投資損失。(新浪股民維權入口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表示,南京中院批量啓動代表人訴訟程序,在投資者權益維護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根據公告的索賠登記條件,我們正在積極徵集受損投資者參與起訴。

根據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違法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的,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索賠範圍包括: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

“此前我們已經先後代理兩批澄星股份投資者向南京中院提交起訴材料,目前正在繼續徵集受損投資者索賠”厲健律師稱,根據司法解釋、南京中院登記條件,暫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資者可起訴索賠:

1、在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12月23日期間購買澄星股份股票,並於2015年12月23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部分股票的投資者;

2、在2015年6月17日至2019年5月1日期間購買怡球資源股票,並於2019年5月1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部分股票的投資者;

3、在2016年8月23日至2019年1月10日期間購買藍豐生化股票,並於2019年1月10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部分股票的投資者;

4、 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間購買輝豐股份股票,並於2018年4月24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部分股票的投資者。

索賠條件最終以法院認定爲準。律師費在投資者獲賠後支付。投資者索賠需提供身份證複印件、買賣該股票的對賬單原件(首次買入該股票至今)、證券開戶信息查詢單、詳細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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