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须知!投贷联动的七大业务模式解析

投贷联动业务的实质是基于风险与收益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一种金融创新,通过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有效覆盖企业现在与未来的投资风险,其核心就是以企业高成长所带来的投资收益补偿银行债务性融资所承担的风险。通过这一创新产品设计,投贷联动可同时满足成长型创新客户与商业银行双边激励相容约束。

在传统信贷业务中,成长型创新企业与商业银行的投融资目标与约束存在较为严重的不相容现象。这一现象造成了我国成长型创新企业长期面临融资困难的局面,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创新企业的发展。

投融须知!投贷联动的七大业务模式解析 银行开展股权投资的模式

投贷联动业务创造性地将债务融资与股权投资相结合,解决了这一激励不相容问题:

(1)从融资企业角度看,能够通过企业未来成长带来的股权增值为企业获取当期融资,满足了企业在成长期的资金需求。

(2)从商业银行角度看,通过股权投资未来的预期收益,对债务性融资进行了风险补偿,拓展了其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有效边界,提高了对于成长类客户的金融服务能力,当然,从单笔业务来看股权价值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若从银行从事该项业务的总体来看则具有预期价值。

(3)从产品协同性来看,一方面股权投资为债务融资提供了风险补偿,另一方面债务融资通过对企业经营的财务支持,间接提升企业的股权投资价值,二者产生了很好的协同效果。

(4)从政府角度来看,投贷联动业务跨越了商业银行与成长型创新企业的鸿沟,成为政府推动创新驱动战略实施的重要选择。

中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主要模式

投贷联动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尚属创新业务,从开展试点的商业银行情况来看,业务模式并不拘泥,为业务的顺利开展做了很多有益探索。从目前开展情况来看,商业银行探索投贷联动业务大概有如下其中模式:

投融须知!投贷联动的七大业务模式解析 银行开展股权投资的模式

模式一

与直属子公司或创投基金协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受限于《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规定,目前只有个别银行通过监管特批,获得了人民币股权投资牌照协同开展相关业务。

模式二

与同集团内具有股权投资资质公司协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在综合化经营的大趋势下,商业银行可通过集团下设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在集团内部实现投贷联动。这种模式能充分发挥集团优势,缩短决策链条,降低沟通成本。同时这种模式能够在集团内部对股权投资、信贷融资的不同风险偏好进行较好的协调,有利于整体把控项目风险。

模式三

与境外子公司协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包括国有和股份制在内的多家商业银行均已在海外成立了具有股权投资资质的子公司,通过与境外子公司协同或由境外子公司在境内成立股权投资机构,商业银行同样可以发挥集团优势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模式四

指定外部机构代理股权投资或行使认股权

通过与行外股权投资机构形成相对固定的业务合作协议,商业银行可指定其担当投贷联动中股权投资业务的代理方,在相关法律规定尚未放开时作为一种过渡性的结构安排。

模式五

与外部机构合作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如由风险投资机构向银行推荐其投资的项目,再由银行择优选择一些风险可控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同时,外部投资机构或企业股东可为银行提供保证担保。通过与外部机构合作,可发挥双方在各自领域内的比较优势。一方面,商业银行凭借自身广泛的客户资源,为合作机构筛选推荐优质企业,并为合作机构提供包括财务顾问和托管在内的综合服务;另一方面,外部专业的股权合作机构可对企业进行更加专业的价值评估和股权投资决策。

模式六

成立合资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国内有部分银行尝试与国外专长于投贷联动的银行如美国硅谷银行等合资设立机构,以投贷联动的方式集中于服务科技类创新企业,其股权投资由关联的股权投资机构负责开展。通过此类合作模式,我国可在一定程度上吸取国外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运作经验。

模式七

直接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提供融资等顾问服务

商业银行可探索直接为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提供信贷支持、理财资金投资或直接作为共同管理人协助募集资金,由其选择优质项目进行投资,使得股权投资基金与银行资金直接开展联动投资。工商银行投行部最早在2009年即在国内创新推出了“PE主理银行服务产品”,通过向与工行签约合作的私募股权集合投资工具管理机构提供的包括推荐投资人与股权投资项目、协助开展项目投后及投资退出管理等顾问服务,再配以其他商行服务,为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也积累了一定的业务经验和实践案例。

此外,在2015年也有部分银行曾尝试通过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来直接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但因种种原因尚未有实质性案例。

总体来看,我国商业银行试点投贷联动的业务模式各有优劣。具有股权投资牌照的,投带联动业务开展灵活度最高,风险隔离较好,优势明显,但尚需监管部门的支持与推动;通过集团内或境外子公司联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能够更好地发挥各业务模块的协同性,相对灵活地开展业务,但同时内部股权投资与债务融资部门之前容易相互影响,需要更加严格的内控措施;与外部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开展业务,能够以更市场化手段处理股权投资,可以显著提高商业银行业务水平,缺点在于商业银行对项目把控和风险控制有所下降;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目前尚面临较强的政策不确定性。此外,还缺乏针对银行存量贷款的投贷联动业务模式探索。

对推动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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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投贷联动越来越受到关注,频繁出现在各级政府文件与讲话中,预期投贷联动业务的试点方案将于今年在监管部门支持下正式推出。为保障投贷联动业务的顺利有序开展,我们认为政府和商业银行应在以下方面做好工作:

一、做好顶层设计

投贷联动业务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尚属新业务,业务开展流程与风险特征尚在摸索阶段。政府应做好顶层设计工作,由监管部门牵头,有序推动业务开展。相关部门要提前明确业务的监管要求与实施细则,牵头推动试点及协调相关政策,规范投贷联动业务的行业准入与企业准入标准等。同时各级政府要明确投贷联动业务的推广扶持政策,对开展投贷联动的商业银行提供更多的投资风险缓释措施或贷款损失风险补偿,例如由政府协调安排融资担保、保险机构信用保证保险等。

二、探索模式创新

商业银行已初步探索多种投贷联动业务模式,应在总结前述探索和已有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业务模式创新。在现阶段,商业银行可优先通过与同集团股权投资公司,特别是以直接成立风险投资子公司或基金的方式来重点针对科技型企业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以便于在系统内更好地协调业务开展,控制总体风险。同时,为更好地发挥专业创投机构的人才优势和机制优势,可鼓励商业银行适时与专业创投机构在投贷联动领域开展更深入的业务合作,探索有效的外部合作模式。

三、加强风险防控

投贷联动业务并不能改变商业银行贷款的本质属性与风险防控的基本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投贷联动的过程中,要选择优质创新型企业开展业务合作;要对初创企业的风险投资机构所投比重与投资杠杆要有约束,要特别注意集中度风险防控,分散行业风险、区域风险、创新风险;要在银行贷款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股权投资协同配合,避免以投贷联动之名,由银行贷款承担全部的投资风险。

四、明确业务发展与考核规划

商业银行要根据监管要求制定相应的业务发展规划。明确本行对拟开展该业务的创新行业类别,并在企业授信、行业限额等方面制定针对性政策。制定业务指引,指导业务开展过程中如何与政府及其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担保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风险较大,又大多属于轻资产型,没有可供抵押的实物资产,一旦创新失败,投资可能面临损失。因此对于投贷联动业务的考核,应改变评价单信贷业务的逐笔考核模式,而将股权投资业务收益与贷款业务收益整体进行打包评价,并制定合理与可行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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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展股权投资的模式

一、银行开展股权投资的限制

商业银行作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尚不能直接投资PE,主要面临《商业银行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限制,主要有:

1、《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银行不能直接向企业进行投资,但是商业银行作为优质的资金来源方,不参与PE投资也不利于股权投资市场健康发展。

二、银行参与股权投资的模式

(一)境外子公司直投

商业银行通过在境外设立境外子公司直接参与境内境外的PE投资。这种模式是目前法律环境下合法有效的业务模式。目前四大国有银行均通过此种模式参与PE投资。

中国银行在香港设立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国开行、中国人寿等出资人共同设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系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中国第一支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人民币200亿元,存续期15年。

工商银行通过其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政府成立江西鄱阳湖产业投资管理公司,并以此为基础设立鄱阳湖产业投资基金,基金总规模150亿元。

(二)理财资金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理财顾问服务是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建议等专业化服务。通过这种服务,银行可以通过向高端客户推介PE方式介入。

综合理财服务是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为了规范银行个人理财业务,2009年,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第十八条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2010年8月5日,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可见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投资PE或者银行理财产品通过银信合作投资于PE有政策上的限制。

但是,《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0条规定“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不受本通知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限制”。所以商业银行通过私人银行服务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服务,投资PE投资的理财产品,实际上他是大大提高了PE理财资金的投资门槛。

银行理财资金可以通过购买信托产品、证券公司的资管产品等金融产品或金融衍生品的方式进行PE投资,例如“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股权投资”的投资模式在实践中还是普通运用的。

(三)并购贷款方式

2008年12月6日,银监会下发《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该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的业务,此举为商业银行合规开展股权融资业务打开了一扇大门。2015年2月10日对该指引进行了修订。

指引所称的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

一般PE投资主要是财务型投资,与一般的PE投资不同,并购贷款主要是用于控股型收购,商业银行的并购贷款可以与PE合作开展股权并购业务。

中信银行作为国内首批获得并购贷款业务资格的银行,已将并购融资业务打造成为该行支持企业产业重组和升级的高附加值金融服务,近年来保持了在并购融资领域领先的市场地位,成功完成了神华集团收购国网能源、中国建材水泥行业整合、北汽控股收购萨博核心技术、首钢集团收购通化钢铁等80余笔境内外并购融资安排,并购交易金额超过1000亿元。

(四)投贷联动

为完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展,2016年底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为科创企业提供前移金融服务,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投贷联动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信贷投放”与本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相关制度安排,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实现科创企业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匹配,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该指导意见明确在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津滨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试点,此次试点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上海银行、汉口银行、西安银行、上海华瑞银行、浦发硅谷银行。

投贷联动主要是通过试点机构在境内已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的,由其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通过并表综合算大账的方式,用投资收益对冲贷款风险损失,特别注重风险控制并明确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达到“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立“防火墙”,仅使用自有资金投资、限定单个项目投资比例,项目筛查、贷款审查等多项措施。一般情况下都是与投资机构联手,采用“投资机构主投+银行资金跟投”等多种方式,使得双方各自承担相应风险,并分享合理的收益回报。

随着银行参与PE投资不断探索,未来银行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会不断进行创新,既能有效充分发挥银行的资金优势,同时也有利于PE行业的健康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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