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灵武市人民检察院对龚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拟不起诉进行公开审查。

2017年10月25日,龚某某因向某煤矿对外委托施工单位索要材料、工程款等费用未果,便带领20多名工人到煤矿,请求煤矿出面解决此事。在龚某某欲进入办公楼找经理时被保安拦截,龚某某便驾车强行开上办公大楼门口台阶撞击办公大楼旋转门,导致旋转门毁坏。案发后,龚某某认识到了自己所犯下的严重错误,并在家属的协助下与煤矿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煤矿因维修旋转大门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检察官受理案件后,经过多方了解得知,龚某某因为跟煤矿外委单位的债务纠纷长期无法解决,已经严重影响到了龚某某的生活,他也是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无奈找到煤矿,想让煤矿出面解决。之后又因为与保安发生了口角之争,才一时冲动驾车冲撞了办公大楼的旋转大门。后检察官经多次走访案发现场及听取被害单位的意见,被害单位表示案发后龚某某的认错态度极好,及时维修了办公大楼的旋转门,甚至为了表达歉意更换了一个新的大门,同时被害单位表示虽然龚某某和外委单位的纠纷与该煤矿无关,但是对于龚某某的遭遇,他们表示同情,建议司法机关对龚某某从轻处罚。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龚某某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但其基于长期无法解决的债务纠纷而引发了此次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龚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其自身已经受到了惩罚。灵武市人民检察院对龚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过公开审查的方式向案件硕放进行释法说理,保障案件的透明、公正,也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

今年以来,灵武市人民检察院深化检务公开,加强公开审查力度,对社会关注案件、拟不起诉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相关专家参与公开审查、公开听证,较好地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化解社会矛盾、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 | 宁夏法治报

银川检察新媒体工作室 2018年第1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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