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中,被告有管理停车场秩序的职责,但是在履行管理职责的时候应当采取合理恰当的方式,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当时天色较晚,被告对车辆加装车锁时应当预见到该行为可能会对车辆造成损害,而其也未将该情况通知到原告,故被告对车辆受损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现被告在原告违规停车后将原告所有的车辆左前轮用车锁锁住,但无证据证明已向原告明确告知该锁轮行为,致原告未注意到而启动车辆导致车辆受损,且被告作为商场管理者,在车辆违停后,应采取通知对方驶离或者在车辆驶离停车场时予以告诫等合理措施,现被告采取锁车的行为并不能达到其所谓的教育目的,该措施有失妥当,故被告显有过错。

2019年1月的一个傍晚,王先生进入和家广场的停车场后没有找到合适的停车位,因约好的聚会已经迟到,王先生情急之下便将车子停在了广场主干道交叉路口。

广场物业的工作人员巡逻至此,发现该车辆违停在此,便给车子的左前轮加上了车锁。等到晚上9点多,王先生聚会归来,因天色已晚,周围灯光昏暗,他未注意到车锁便上车发动车子,一踩油门,突然“砰”的一声,车子一震,把王先生着实吓了一跳,他赶紧下车查看,才发现车子的左前轮被一个巨大的车锁锁住了。

王先生立刻报警,事后车辆进行了维修,产生维修费一万三千余元。

原告王先生认为,即使其违规停车,被告作为广场的物业管理者,亦无权对其车辆加装车锁,而且也没有尽到提醒义务,物业的上述侵权行为导致其车辆受损,因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小永物业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系违规停车,其将车辆停放在主干道上,此处属于禁停区域,对持有驾驶证的人员来说这是必备的常识,且其在上路之前没有对车辆进行合理的检查,没有注意到温馨提示和锁车工具,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主要责任。

被告锁车的目的是为了给违规停车的驾驶员起到一个警示作用,驾驶员知道锁车后会联系工作人员由我方进行劝告,告知其下次不要再违规停车。被告仅愿意从道义上给原告一定补偿。

法院认为,被告系专业物业管理单位,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应合理、谨慎行使,以免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现被告在原告违规停车后将原告所有的车辆左前轮用车锁锁住,但无证据证明已向原告明确告知该锁轮行为,致原告未注意到而启动车辆导致车辆受损,且被告作为商场管理者,在车辆违停后,应采取通知对方驶离或者在车辆驶离停车场时予以告诫等合理措施,现被告采取锁车的行为并不能达到其所谓的教育目的,该措施有失妥当,故被告显有过错。原告违规停车后离开,且返回后未观察到车辆异常而启动对车辆受损亦存在过错,综上,本院酌定被告承担原告修车费用百分之五十。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有管理停车场秩序的职责,但是在履行管理职责的时候应当采取合理恰当的方式,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当时天色较晚,被告对车辆加装车锁时应当预见到该行为可能会对车辆造成损害,而其也未将该情况通知到原告,故被告对车辆受损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自身违规停车后离开,返回后未观察车况即发动车子,对车辆受损亦存在过错,故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