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城投公司总经理的资金杠杆

文_青剑

资金杠杆在资本市场上是投资者通过借入资金投入经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工具。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黄虎平,却通过城市建设的融资平台,进行个人利益博弈,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565万元,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230万元。

数易其手,挪用巨资赚利差

1962年出生的黄虎平,是八十年代财经专业大学毕业生。2011年6月,他担任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总经理、无锡市北塘区建设管理中心主任。

黄虎平2006年通过了高级会计师评审,深谙财经纪律,非常明白资本市场的杠杆原理及其相应风险。城投公司作为国有企业,有能力通过抵押资产、第三方增信等更为市场化的方式融资,资金流常常以数亿计。因此,众多工程公司、投资公司都把城投公司当作钱袋子。黄虎平上任半年后,金山投资公司因急需一千万元资金,总经理郑斌请他出手相助。黄虎平查看了项目资质,一口拒绝:“资金主要用在重点工程建设上,这个项目不符合要求。” 金山投资公司并不死心,请城投办公室副主任司文化出面斡旋。

2012年1月,黄虎平未经公司高层集体研究,利用兼任建管中心主任的便利,以建管中心名义,城投公司提供担保,向无锡市佳圣公司借入1000万元公款,扣除借期两个月的利息50万元后,将950万元本票转借给金山公司,事后多次办理续借并从中获取利息差。

黄虎平通过公司融资平台替人办事,看似无惊无险,暂时也获得了利息差价,他因此产生了不会危害政府利益的错觉,从而丧失了应有的警惕性。2012年8月,当某服装公司牛某找到他时,他不再顾忌,以城投公司担保,擅自通过北塘区的另一融资平台风强公司,向某服装公司借入1000万元公款,再以城投公司的名义转借给一家金属制品公司,这次由金山公司进行担保。但一年的借期届满后,金属制品公司和金山公司均无法归还借款,经黄虎平提议,以服装公司急需资金周转为名,由黄虎平出具借款情况说明,城投公司研究通过,于2013年7月10日,从建管中心账上转出1000万元,用于归还风强公司的此笔借款。

在两笔各1000万元的资金转借过程中,他伙同他人共从中套取利息差价125万余元,黄虎平分得75万元。但金山公司由此欠下包括担保在内的2000万元债务。

骗取公款,填平窟窿去杠杆

不仅如此,金山公司总经理郑斌还以个人名义,向黄虎平本人借款300万元。2013年5月,金山公司陷入一场担保危机,其管理的金山钢材市场众多商户向南昌银行苏州分行的贷款到期,无力偿还,金山公司需承担5000万元的偿还责任。

面对巨额债务,金山公司总经理郑斌选择了“跑路”。黄虎平闻讯后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他找到桦晨公司老总赵林商量对策,赵林与银行方面协调后,决定以“非标”方式,即银行以较高的利率贷款给项目较好但缺少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商,以与实际贷款利率之间的利息差来解决坏账。他向黄虎平建议,如果由南昌银行苏州分行为北塘区融资,既可以解决金山公司的担保危机,又可以偿还其2000万元债务和郑斌所欠黄虎平的300万元债务。

权衡利弊后,黄虎平称区政府因偿还银行贷款需要融资,融资成本在12.5%左右,指使赵林联系银行,利用融资利率差解决困境。随后,两人在与银行方面商谈过程中,银行同意贷款给城投公司5亿元,期限三年,年利率6.15%及一次性支付消化不良贷款的金额。

2013年8月,黄虎平对赵林称,融资成本确定为13%,银行方面贷款成本是11.5%,差价2250万元用于归还金山公司债务,赵林表示同意。于是,黄虎平故意隐瞒北塘区政府及北塘城投公司,与赵林合谋,以城投公司名义与金山公司、桦晨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以城投公司融资成本底线13%,与向南昌银行苏州分行融资成本之间的差额部分,作为金山公司、桦晨公司的顾问中介费,用于偿还2012年建管中心、风强公司借给金山公司及担保债务共2000万元。同年9月,黄虎平找到桦晨公司会计郑某,让其出具了两张收据,收据上的付款单位都是城投公司,一张收据的收款事由是融资顾问费,金额是2250万元,另一张收据的收款事由是代付南昌银行苏州分行利息。为掩盖骗取城投公司融资款项的事实,黄虎平伪造了相关文件,即“关于无锡市北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部分委托贷款资金走款情况说明”及向北塘区政府的有关请示。

项目融资,指定中介谋贿赂

2013年至2014年间,黄虎平负责城投公司的融资项目和发行私募债券,在融资过程中,需要中介顾问单位具体跟进。而由哪一家中介单位负责协助,基本上由黄虎平说了算。

2013年7月,城投公司决定以某建筑安装公司名义发行私募债券,某投资管理中心客户经理丰刚找到黄虎平,要求承揽该融资项目,黄虎平提出由丰刚分配财务顾问费,双方签订了甲方为黄虎平的妹夫许勤,乙方为某投资管理中心的合作协议。私募完成后,某投资管理中心收到城投公司支付的财务顾问费217万元,丰刚按照黄虎平的指定,让公司财务人员向许勤的银行卡上汇款80余万元。案发后,许勤提供证言,该银行卡是由黄虎平持许勤身份证开户并一直由黄虎平本人使用。

2013年1月,无锡市两会期间,黄虎平作为政协委员建言献策,他认为旧住宅区整治和危房改造事关民生,需要加大力度。事实上,北塘区作为无锡危旧房和城中村密集的城区之一,早在2011年起已成为区委区政府倾力推进的头号民生工程。2012年,该区决定实施成片改造,让尽可能多住在危旧房里的百姓改善居住条件,专门成立了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司,黄虎平兼任董事长。

危旧房改造投入多,周期长,建设资金缺口大,融资工作十分关键。岚润公司被指定为财务顾问单位,某银行无锡分行、某国际银行分别与危旧房改造公司签订了50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危旧房改造公司、城投公司于2014年6月、10月分别支付岚润公司40万元、114万元咨询服务费,黄虎平则分别收到银行转账支付的18.6万元、35.4万元。

2015年1月,无锡市审计局对黄虎平进行任职审计,发现其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线索,移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同年3月19日,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对黄虎平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立案侦查。案发后,侦查机关暂扣黄虎平涉案赃款565万余元。

两审终结,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对黄虎平提起公诉: 2012年1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人黄虎平利用其担任无锡市北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及无锡市北塘区建设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伙同他人采用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庭审期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黄虎平贪污数额为2550万元,案发后,黄虎平家属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黄虎平有期徒刑七年;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黄虎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虎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黄虎平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他辩解称,其挪用公款的事实存在,但其并未赚取利息差;通过中介费归还了之前挪用的公款,实际是清理了国家的债务,减少了国家公司的损失,其并未占有该部分款项。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存在,但其2013年10月已调至北塘区政协,没有融资的职务便利。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提出:黄虎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采取订立虚假财务顾问协议、变造南昌银行苏州分行情况说明以及隐瞒实际融资成本等欺骗行为套取北塘城投公司公款;一审认定贪污数额2550万元正确,考虑其贪污数额及具体情节,建议二审改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法院认为,黄虎平贪污2550万元,但其将贪污所得大部分用于归还挪用的公款,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黄虎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伙同他人采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虎平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和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但对上诉人黄虎平犯贪污罪和受贿罪的量刑过重,依法予以纠正。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黄虎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

文章来源:法制与新闻

(编辑:周洁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