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三言財經 5月13日消息,今日,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的金順海、楊帆、王維維三位律師就深圳市豐巢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與中郵智遞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權重組事宜,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反映該項併購涉嫌未依法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文中王維維律師表示,經自己與中聞所的兩位同事金順海律師(中聞所執委、反壟斷領域專業律師)、楊帆顧問(行政法專家、法學博士後)經過研究相關材料後發現,豐巢與中郵智遞的股權重組已達到要依法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條件。

三言財經 5月13日消息,今日,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的金順海、楊帆、王維維三位律師就深圳市豐巢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與中郵智遞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權重組事宜,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反映該項併購涉嫌未依法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目前,該舉報信已寄出。

文中王維維律師表示,經自己與中聞所的兩位同事金順海律師(中聞所執委、反壟斷領域專業律師)、楊帆顧問(行政法專家、法學博士後)經過研究相關材料後發現,豐巢與中郵智遞的股權重組已達到要依法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條件。作爲法律從業者,特此向國家市場總局反壟斷局實名進行情況反映。

文中稱,豐巢介入快遞公司與消費者之間的履約過程並向消費者收費後,消費者相當於爲已付費的快遞包裹二次付費。豐巢在《服務協議》的格式條款上設置了幾個不合理的條件,消費者若想取出自己的快遞,必須“閱讀並同意《服務協議》”。

文中表示,市場數據顯示,作爲快遞櫃行業市場份額排前兩名的公司,2019年豐巢與中郵智遞兩家公司的市場份額之和接近70%,其中豐巢佔44%,而中郵智遞佔25%。因此,很難排除豐巢“先收購競爭對手,後向消費者強推收費”的經營邏輯。

金順海、楊帆、王維維三位律師認爲,《反壟斷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是經營者集中。《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綜上,王維維三人認爲上述交易系經營者集中,而且已經達到了《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的上述申報標準,順豐系豐巢和郵政系的中郵智遞的經營者集中需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

以下爲反映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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